一户,到曾孙、元孙时“不分至十户不止”。“户口增至十倍、二十倍”,而田地、房屋“不过增一倍而止矣,或增三、五倍而止矣”。从而“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也”。“以二十余人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即量腹而食,度足而居,吾知其必不敷矣。”“以十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吾知其居仅仅足,食亦仅仅足也”(注:洪亮吉:《洪北江诗文集·治平篇》,第六。)。
按他前一种推算,户口增长比率为1:10~20, 田地、房屋增长比率为1:1~3~5。户口与田地、房屋比值差距很大。初时1:1,渐至10~20:1~3~5,差至4~10倍。依他后一种估算,20:10:100即2 :1:10,1人半间屋5亩地,必不敷用;而10:10:100,即1:1:10,1人1间屋10亩地,生活仅仅足而已。时间愈长,户口愈增,而房屋、田地臻于尽地,入不敷出,拥挤不堪,成为必然。这仅是根据人口世代的生活常识所做的推理。如果一个社会或地区生产、生活资料的增长赶不上人口的增长速度,它必然产生房屋、田地紧张以至匮乏,可能逼迫生产变动、经济变化,而人们分房建屋,另开家宅,势在必行。
二、侵占了耕地的清代江南人口住房建设
江南苏、松、太、常、杭、嘉、湖地区的村庄除去一部分世代居住的土著,很多是由南宋以来外省移民居住形成的聚落。随着人口的繁衍,住房建设的推进,一方面旧有村庄的外沿不断扩张,另一方面旧有母体村庄中不断裂生出众多子体型村庄,渐成连片之势。江南地方志中记载的村庄地名可以明显看出上述趋势。我们可以使用湖州府乌程县和苏州府吴县、长洲、元和3县的村庄变化说明这一问题。
万历《湖州府志》卷3《乡镇》开列乌程县有乡12个,市镇4个,村104个。同治《湖州府志》卷22《村镇》则已按自然地名的区、庄、村加以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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