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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常关考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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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5: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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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常关都援“照案拨补”例,从海关所收子口税项下划拨短收税银,如“天津户关、张家口、崇文门、坐粮厅等关短征盈余银两,亦经户部议奏,将天津海关所收子税酌中拨补”,即属此类。(注:《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1,征榷3,考7833。)又如当辛丑条约议定常关税收作抵押赔款、各口常关归税务司兼管时,地方实力派代表张之洞、刘坤一就多次通电反对,反复强调常税不可作抵,应该另筹别的款项;当张之洞看到刘坤一反对海关攫取其他衙门税关管理权的电文后,至电刘坤一称:“谨闻此事,赫德志在尽夺外省利权,狧糠及米,何所底止。”并希望大家能“合力坚持”,予以抵制。(注:《张之洞全集》卷247,电牍78,第8668页。)对此,总理衙门也有所顾虑(注:《清代外债史论》第468页。);但是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以增加税收为诱饵,称“常关由税务司经理,每年似可得五百万两以上”(注:《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46页。)。可以说这是当时清政府同意将通商口岸常关及其他衙门税关划归海关管理的主要原因。尽管如此,海关在这一事件中并未取得全胜。在地方督抚的抵制下,海关不仅在税款的处理上作了妥协,使原来的常关税仍循旧章拨解京协各饷(注:清代常关税,原用于支解京协等项用途,如将常关税全部支付赔款,则京协各饷必无着落。),仅将“新增收数”按月解沪归还赔款。(注:《中国近代海关历史文件汇编》第1卷,第320页。转引自《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第45页。)而且在海关对常关的管理方面,也未能与海关划一,而是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采取了不同形式:有“只限于收受监督方面实征款数的报表,转报中央行政当局者,如芜州、沙市、九江等关;有将常关一切事宜统归税务司直接管理者;如天津、牛庄、胶州、福州、三都奥等关;而其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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