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洞庭、江右、龙游、徽州等商帮的经商活动概况。
[34] 参见: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1644-1937)》,页5-37。史若民,1992,〈票号的组织和初期的业务〉,氏着《票商兴衰史》(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页85-153。黄鉴晖,1987,〈清初商用会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文献》,1987,1:3-16。
[35] 洪焕椿,1992,〈明清苏州地区的会馆公所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收入氏着《明清史偶存》,页566-612。范金民,1998,《明清江南商业的发展》,页242-249。Fu-mei Chen and Ramon H. Myers, 1989. "Coping with Transaction Costs: The Case of Merchant Associations in the Ch""ing Period." in The Second Conference on Moder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Pp. 317-341.
[36] 张晋藩,1992,〈清代私家注律的解析〉,氏着《清律研究》,页164-188。何敏,1998,〈从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注释律学的实用价值〉,收入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页323-350。
[37] 参见:缪全吉,1971,《清代幕府人事制度》。张伟仁,1989,〈清代法学教育〉下,《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18,2:1-55。高沅月,2000,《清代刑名幕友研究》。
[38] 黄仁宇,1974,〈从《三言》看晚明商人〉,《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7,1:141-142。
[39] 凌燽,《西江视臬纪事》,卷4,〈设立行票示〉,页149。
[40] 邱澎生,1995,〈由苏州经商冲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关系〉,《文史哲学报》,43:37-92。
[41] 早有学者以坚强史料批驳那些夸大传统中国「抑商」观念实效的历史想象,可见:谷霁光,1942,〈唐末至清初间抑商问题之商榷〉,《文史杂志》,1,11:1-10。
[42] 祝庆祺编,《刑案汇览》,卷17,页1213-1214。
[43] 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卷16,页401。
[44] 吴奇衍,1985,〈清代前期牙行制试述〉,《清史论丛》,6:26-52。韦庆远,1989,〈清代牙商利弊论〉,氏着《明清史辨析》,页289-298。
[45] 邱澎生,1998,〈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收入国立台湾大学历史系编《史学:传承与变迁学术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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