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地方督抚专擅军、政、财诸权的背景下,中央户部无法通过布政使司控制地方财政,而地方督抚却能通过对布政使司职权的侵夺,日益成为地方财政的真正主宰。只要地方督抚手中的军、政大权不被取消,中央户部集权财政管理体制就难以实现。因此,地方督抚将军政财诸权集于一身的现象是促使这一时期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瓦解,并被当时新出现的财政分权体制所代替的直接原因。
(二)财政收支内容的变化是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瓦解的根本原因。
鸦片战争前,清朝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是建立在以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这种自然经济基础决定当时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以农业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因当时诸种因素制约,长期不可能有太大的变化。在社会生产力长期停滞不前及收入无太大增长的情况下,清朝国家机关的行政费用,除雍正、乾隆年间略增加京官办公费、外官养廉银和各省办公费外,其余大体上没有变动。即使遇有平息战乱、修治江河、赈济灾荒等临时开支,政府利用库藏储备,足以使经费开支不至于突破所规定的防线。正是在这种财政收支内容与结构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清朝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以及所制定的各种具体固定的收支项目和标准,才得以通行全国。
鸦片战争后,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清政府财政收支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税收方面看,清政府不仅税收数量迅速增长,而且税收项目不断增多。仅以新增工商税——厘金、关税的征收为例。厘金于1953年初征时,只有数万两,1860年上升为97万两,1874年猛到1373万两。20年间迅速成为仅次于地丁的第二大税收项目。关税(包括海关税在内)收入1849年仅为495万两,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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