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二元管理体制,绝不是偶然的。它是由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影响和自身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引起而最终形成的。
(一)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瓦解的直接原因是地方督抚专权。
众所周知,财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国家的行政权、军事权是密不可分的。在清代前期,清政府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三者是统一的整体。国家的行政大权由中央政府集中行使,各省民政、刑政分别由中央委派布政使、按察使具体掌管。军事大权,即八旗、绿营的指挥调动权,它由中央兵部掌握,财权也由中央户部统一管理。国家遇“有大寇患,兴大兵役,必特简经略大臣、参赞大臣驰往督办,继乃有钦差大臣关防及会办帮办者,皆王公亲要之臣,勋绩久著,呼应素灵。吏部助之用人,户部为拨巨饷,萃天下全力以经营之。总督巡抚不过承号令、备策应而已”。[17]
咸同以后,清朝国家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中央军、政、财三权多落入地方督抚手中。仅以财权变化为例。如前所述,咸同时期,中央户部因应付不了各省庞大的军费开支,不能不将筹款大权下放地方。各地督抚及统兵大员在得到自筹饷需的大权后,很快将行政、军事、财政和司法诸项大权集中起来,加紧围困太平军,并相继把全国各地的战乱平息下去。地方督抚集军、政、财于一身的现象,一方面使清政府摆脱了暂时的军费困难和统治危机,另一方面又从根本上改变了清朝传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结构。在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下,户部对各省布政使司实行垂直领导,督抚对辖区内钱粮虽有调拨之权,但重要收支款项须经布政使上报户部审批。财权下放和京饷定额后,户部发布各种财务政令,往往以省为单位,只求各省按规定解足京饷和其他摊派款项,而对各地财政收支实际情况的了解却越来越少,以致于其支配控制能力越来越弱。相反,地方督抚却不断加强对布政使、盐运使等官员的职权干涉,久而久之,这些官员逐步成为自己的属员,其所辖各库也无形之中降为地方库。加之战乱时期新设立的财税机构蜂拥而起,地方督抚驾临其上,总揽一切,原来职掌一省钱粮的布政使,此时已成为秉承督抚意旨而“署衔画诺,徒拥虚名”的橡皮图章。一向依赖布政使为耳目的户部,自然无法了解各省财政收支的真实情况,更不能向清廷控告督抚的越权行为。[11](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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