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年以前每年额定400万两,1860年为500万两,1861年为700万两,1867年以后固定为800万两,时称固定京饷。),意味着中央与地方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收入划分,即除京饷之外,各省留存留支若有剩余款项,中央不必过问,可由地方自行支配;(3)京饷实行定额管理,中央只要求地方按时定额解足京饷,也就不必强求其恪守原来所规定的收支标准。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地方要求增加留存数额和增拨款项,中央只好承认或默许其自行增收、节支、挪用等。(4)京饷实行定额管理开晚清各种摊派之先。自京饷实行定额指拨后,清政府经常采用类似办法向各省分摊财政负担。如1875年分摊左宗棠的西征借款,1890年分摊铁路借款,1896-1898年摊还甲午战争赔款,1901年又摊还庚子赔款等等。
以上分析表明,在咸同年间日趋严重的财政危机打击下,清朝中央财权的下放和京协饷的定额指拨,一方面使传统的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逐渐瓦解,其财权重心不断由中央户部向地方督抚转移,另一方面又使地方督抚财权急剧膨胀,逐渐形成新的财政金融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二者矛盾的不断加深,传统的中央集权的一元财政管理体制逐渐演变为中央与地方分权并存的二元财政管理体制。
二
咸同时期,清朝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集权的一元管理体制逐渐演变为中央与地方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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