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官银钱局后,吉林、热河、福建、广西、直隶、山东等省都相继开设了官银钱号,一方面帮助户部推销“官银钱票”,另一方面又自行铸发钱钞,以弥补当地财政之不足。[15](P250-254)
通过自筹饷需和自设财政金融管理机构等活动,一个直属于督抚衙门的地方财政系统迅速建立起来。这种情况与咸丰以前在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毫无财权的状况相比,形成了鲜明对照。
地方财政系统形成后,由于新旧体制交替和管理不善,中央户部对各省财政收支状况的了解及信息反馈时常中断,越来越难以掌握和控制,传统的解协饷制度无法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户部虽有制天下经费之大权,但直接收入甚微,其经费来源几乎全靠各省解饷。为了确保中央常年财政收入,户部不得不改变中央与地方之间传统的财政分配制度——京协饷调拨制度。1853年咸丰帝在审批户部对京协饷制度所提出的变通办法时指出:“向来户部岁需京饷,例于各省春秋拨册内随时奏拨解部。近年以来,各省经部指拨之款,每因起解不时,以致部库时形支绌,自应先其筹画,以济要需。所有该部岁拨京饷,著准其自本年为始,归入冬拨案内,与各省协拨兵饷一律酌拨。”[4](P26)后来,奕缳等人在陈述这一变革时也指出:各省存留支用所剩款项,“皆应于春秋报部,并随时由户部指拨……自咸丰三年,因各省春秋报拨并无存款,户部始改按年定数指拨解部。”[16](P542)以上变通办法可概括为两点:一是将京饷拨解时间由原来的春秋两次拨解改为按年一次拨解;二是拨解数额由原来的不定额指拨改为定额指拨。
京协饷调拨制度的这一变革,本来只是清廷为了确保中央常年经费来源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但它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却很大。(1)京饷调拨时间由春秋两次拨解改为按年一次拨解,有利于简化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务审批程序;(2)京饷数额由不定额指拨改为定额指拨(注:在改定之初,各省上缴中央的京饷数额尚未固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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