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咸丰以前,清朝政府为了加强对全国财政收支的统一领导,实行了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其特点有三:一是财权由户部统一掌管;二是税收由户部统一定制;三是开支由户部统一核销[1](P20)。通过制订和实施以上诸项措施,户部既将各省钱粮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权限统归中央,又确保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关系的正常运转。这种以统收统支为特征的中央集权的一元财政管理体制,自顺治至康熙年间逐渐形成后,直到鸦片战争爆发前夕,大体上没有变动。
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1851年太平天国及其他农民革命运动爆发以后,这一财政管理体制的运行面临诸多困难。早在太平军起义前夕,清廷财政已呈现出十分窘迫的状态。据载:在咸丰帝刚刚即位,尚未改元的1850年底,户部存银只有187万两,各省府库秋拨款项大部分尚未起运,而起运在途中的款项只有225万两,如果把两项加在一起,也不过412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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