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得仁等,非以书院公田私行变卖,即以他人批约冒滥承充,于是该学将盗卖之契追缴,分别惩创退耕”(38)。其四,有些捐户也违反契约,擅卖所捐学田。道光元年(1821年),四川巴县陈文贵将所买黄泥坳田业一份,送入字水书院,以充膏火。道光十六年(1836年),文贵亡故,其子与子侄等人因人丁浩繁、租谷不敷日用,加之开设炭窑折本,负债累累,即商议将该田出卖,书院告至官府,官府命其或将原田追回,或照当时卖价如数缴纳,以便另置产业生息。(39)其五,宗族塾田的租银有时也会因族内他项事物而被挪用。如周氏家塾,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置田收租,“嗣后接年所收田租因宗族修整支用。咸丰元年(1851年)凭族众清算,宗族实亏欠义学钱300串……”(40)。其六,寺院僧徒对学田也有侵蚀现象。如道光年间,黎世序官淮海道,将崇实书院原被普应寺僧占去的膏火田600亩,清出复归书院(41)。以上种种对学田的肆意侵没,给学校造成了严重后果,不少学校由于学田被侵等原因,学徒众散而去,“弦歌之音不闻久已”。
清朝学田收支管理的严格性、独立性,使其基本不受国家财政盈亏的影响,各学钱粮收入做到了专项、专收、专管、专用,避免挪用借支,加上屋课、息钱之类,遂使各级各类学校大多拥有一定数量的学田及稳定的钱粮收入,保证了学校的日常费用的支出,不免使古人有“欲求一经久之方,万全之策,诚莫善于学田”之叹!(42)这也正是学田制度最根本的意义之所在。同时,学田制度将封建国家和私人办学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有效地解决了清王朝的教育经费问题,不仅从文化教育上加强中央政权的稳固,而且为人才的培养,为社会教育的扩大以及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是一种在我国封建社会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土地利用形式,在清朝的教育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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