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人丁,每口征银一钱五分至二钱有差。收入无籍民人及出户家人,每口征银二钱。共丁税银二万三千四百七十四两九钱五分,内无业穷丁银四千一百五两零,摊入地粮征收。其余银两按丁交纳,遇闰均不加征。”①上述所称的“摊丁入地”,仅指其中的“无业穷丁”,至于有产之家,仍不在其内。这是因为在当时,奉天、锦州等地,都是地多人稀的宽乡,一般民人谋生较易,丁银矛盾相对并不突出,所以封建国家对于“摊丁入地”的关注,也稍逊于其它地区。
吉林的情况与盛京相仿,不过设置州县和编审户丁的时间,就更晚了。乾隆四年(1739年),户部允准:“省直百姓情愿入籍者,准其入籍”,并“于户口册内照奉天所属民人,每名征丁银一钱五分”②。三十六年(1771年)又确定,吉林各属,除开户入籍家奴和官庄年满幼丁外,“以三十六年编审为定额,以后永不加赋”③。至于吉林的“摊丁入地”,则是光绪九年(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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