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地”是清代的一项重要赋役改革,素为清史学界重视。近年来,李华、郭松义诸位先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1],其中郭松义的《论“摊丁入地”》一文,还对各省区包括福建省的摊丁入地具体行施情况做了描述,令人读后获益良多。李、郭诸文旨在对全国范围内的“摊丁入地”做系统全面的考察,因而对福建一地的论述、间有未备。笔者在阅读福建地方志时,陆续搜集到一些相关资料,顾前人较少引述,特掇抬如次,以资补证。
李、郭二先生指出,福建省的“摊丁入地”始自雍正元年(1723年)巡抚黄国材启奏,二年(1724年)施行,至确。福建省通志和一些府县志亦作如此记载。然这只是就摊丁入地法令的颁布而言,至于各府县的具体实施,那就时间不一了。根据笔者所初步阅读的资料,福建至少有20余个县是在雍正二年以后实行“摊丁入地”的。兹按时间先后,罗列如下。
民国《建宁县志》卷四,《田赋》:
雍正三年(1725年)奉文将通县丁口银共计三千三百五十六两七钱七分零,均摊派民田内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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