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统一台湾后,鉴于该岛孤悬海外,地方辽阔,即在实施与内地行省统—的*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同时,又逐步推行了若干特殊的管制制度。举其重要者,有对赴台任职官员的任期、回避、携眷、置产和奖惩的特例,御史巡台制度,督抚将军提督巡台制度,班兵制等。本文将探讨这些特殊制度的沿革及其利弊得失。
一 约束驻台官员的特例
台湾与祖国大陆远隔重洋,情势悬殊,为了形成长治久安的社会秩序,清政府给了驻台官员以超越内地同级官吏的权力。如台湾道加兵备衔,有统兵之权。加按察使衔,掌管刑名。又兼理学政、船政。一般道府缺出,由督抚奏请调补,台湾道府缺出,俱须请旨简放。为了使这些位高权重的官员不滥用权力,清政府对在台官员的任期、携眷、回避、置产、奖惩,便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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