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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前清政策管制台湾的若干特殊制度

时间:2007-3-10 10:49:34  来源:不详
督阿尔赛之请,决定“嗣后调台各员,俟到任二年,该督抚选员赴台协办,仍照例于半年后调回旧员,则在台各员既得尽心办事,又可免交盘烦叠及草率诿延之弊。”[⑤]

雍正十-年(1732年),又规定台湾道与总兵副将一例,三年报满。知府、同知、通判、知县照参将、游击、守备例,二年报满,题明候升。[⑥]

乾隆八年(1743年)议准:台湾知府、同知、通判、知县,亦照道员、佐杂、教职等官,—例三年期满,督抚于五月以前先行于内地人员内遴选调补。其旧员期满后,则调回内地,毋庸协办。[⑦]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以台湾武官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自改例二年报满调回内地,各员以报满甚易,未免希心速代,于营务难望整饬。准照总兵、副将等大员及文职之例,仍定为三年俸满保题,调回内地候升。[⑧]

乾隆后期,台湾吏治腐败,社会动荡。为使该地方文武大员久于其任,新旧相兼,清政府于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规定台湾总兵、道、府各员,—律实行五年任期制,到台湾建省后,方恢复为三年制。关于官员携带家眷,也有特殊规定。康熙六十年朱一贵起义时,大多数官员携带家口,弃城逃到澎湖。清政府由此规定“嗣后文武大小官员,不许携带眷属”来台赴任。[⑨]雍正十二年(1734年),闽浙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年逾四十无子者,准其携眷过台。[⑩]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闽浙总督奏,台湾府诸罗知县李  ,现年五十五岁,尚无子嗣,呈请携眷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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