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官员,—般是三年一任。台湾官员的任期,则变化繁复。任期过短,则情况不明,难以施展抱负。任期过长,与亲属隔别过久,易于产生厌倦情绪,影响行政效率。为求得—个合理的任期,清政府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即统—台湾的第二年,康熙说台湾“镇守之官,三年一易,亦非至当之策。”[①]说明当时台湾官员的任期尚未确定。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吏部题准, “台湾各官,均令遴选调补。三年俸满,如能称职,以应升之缺即用。”[②]
镇压朱—贵起义后,为保持台湾官员群体的稳定,闽浙总督觉罗满保建议“嗣后台湾道府厅县,在任三年,果于地方有益,俱照升衔再留三年升转。”[③]官员在台时间由三年变成了六年。雍正七年(1729年),闽浙总督高其倬奏,台员以六年为满,而调任之时,渡海而往,即须数月。任满之后,候缺挨升,以及交盘渡海,又或一、二年不等,是前后合计,需八、九年,建议减为四年。雍正决定:
台湾文员,自到任之日为始,将满—年之期,著该省督抚于闽省内地官员内拣选贤能之员,乘冬日北风之时,令其到台,新旧协同办理,半年之内,大约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时,回到内地补用。将来接任之员,俱照此更换。该员到台协办之时,俱一体算俸,并给与俸银及养廉之项。如此,则该员在台,前后不过二年,为期甚近,而更换之员,先往协办,又可习练地方事宜,似有裨益。[④]
如此,官员在台任职不过一年半,而独当其任者不过半年,为期太短。这个办法实行不到两年,雍正八年(1730年),清政府应署闽浙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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