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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前清政策管制台湾的若干特殊制度

时间:2007-3-10 10:49:34  来源:不详
,查与定例相符,应请准其携带。乾隆谕曰:

台湾文职官员知县以上年过四十无子者,方准携眷前往,此例未知始自何时,殊不可必。该处虽远隔重洋,自设立府县以来地方宁谧,与闽省内地无异,且各员携眷赴任,不致内顾分心,于办公亦甚有益。王道本乎人情,旧例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文武各官,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俱准其携带,其不愿带者,亦听其自便。[11]

清代官员任命,有严格的回避制度,防止他们徇私舞弊。台湾居民的主体为来自闽粤两省的汉族移民,籍贯回避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清政府规定“嗣后台湾文职各官,凡籍隶广东人员,俱令回避,不准升调。”[12]次年,闽浙总督崔应阶奏:“台湾地方半系粤庄,俱广东人民居住。若地方官亦系粤人,恐不无瞻徇同乡。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怨滋事,办理颇为掣肘。请嗣后广东人任台湾文职者,概令回避。”金门镇总兵龚宣向乾隆面奏粤籍官员在台,有利于处理闽、粤庄民械斗,反对一概排斥粤籍文官在台任职。乾隆谕军机大臣等:

台地闽、粤错居,易生仇衅,若不过私相聚斗,岂能尽以官法绳之,又不便听其积嫌滋事,是员弁等随宜调辑,亦不可少。而佐杂兼用粤人,颇觉相宜。况闽人仕台地武职之例并未更改,独于粤籍文员,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县令职司民牧,倘于寄居粤户瞻徇乡情,公事不无掣肘,尚可云杜渐防微。若佐杂微员本非亲民之官,既无虑其迹涉嫌疑,且可资以消弭衅斗。慎选粤籍中之明干者,迁调数人任隶台郡,于地方公务实有益而无损。[13]

乾隆斥责崔应阶令粤籍官员不拘大小一律回避是因噎废食,所谓知其—,而不知其又有一也。清政府议定:嗣后调台文员,照武职不回避闽人之例,无分粤籍。惟知县与民切近,除惠、潮、嘉三属人员不预选调外,余俱于别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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