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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前清政策管制台湾的若干特殊制度

时间:2007-3-10 10:49:34  来源:不详
行精择。其佐杂中但有粤籍明白干练之员,仍旧选调。[14] 

为防止文武官员在台占夺民田民产,清政府严格限制或禁止官员在台治产。朱—贵起义后,清政府没收了台湾官庄田产。蓝鼎元不同意这样的处置办法。他认为官庄犹古公田。古藉民力助耕,今官自养佃,较公田更不病民。旧庄虽没,新地可再垦也。莫若合全台文武各官,在台北竹堑地方分地垦辟,各捐资本,自备牛种田器,结庐招佃,永为本衙门恒产。此不独一时之利,千万世之利也。台地素腴,随垦随收。一年稻谷,可足本钱。二年、三年,食用不竭。以天地自然之利,为臣子养廉之资,又可祛番害、益国赋、足民食,此一举而数善备者也。实际上,清政府藉没官庄,并不能禁止官员在台治产。一般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田,召佃开垦,据为己业。

为了鼓励官员踊跃赴台任职,清政府制订了一些特殊的奖励办法。康熙三十年(1691年)谕:台湾各官自道员以下、教职以上,“三年俸满即升。”[15]雍正七年(1729年)议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任满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著者准加二级,称职者加—级,以示鼓励。”[16]雍正十一年(1733年)议准,台湾官员“交代清楚,回至内地,该督抚照例察核,分别具题。如果实心办理,地方宁谧,俱准其以应升之缺即用。再查道、府应升之缺,俱系特旨补用。应令该督抚给咨赴部引见,候旨升用。其同知、通判、知县俱留于本省,遇有应升缺出,该督抚即行具题升补。”[17]乾隆八年(1743年)议准:“台湾训导三年报满,准其调回内地即升。遇应升月份,以县丞、府经历等官升用。如该员俸次应升学正、教谕之时,吏部截定俸次,令该督抚挨次论俸升用。”[18]又议准:“嗣后台湾府、厅、县,准其照道员、佐杂、教职等官,一体三年期满,报明该督抚照例具题分别升用,免其留台协办。”[19]台湾文武官员任满即升或调补优缺的比例明显高于内地各省。

上述优待条件,对鼓励官员赴台任职与改良吏治有积极作用,但其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台湾虽与祖国内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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