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宁府志》修撰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距“摊丁入地”实施时间不远,主纂者是知府李拔,熟悉政事制度,故其所记应无舛误。
汀州府的连城县迟至雍正十年(1732年)才施行摊丁入地,民国《连城县志》卷十,《赋税》云:
雍正十年邑令袁闻性详请将丁银匀入地亩征输,虽编审大造,吏役无从作奸,光丁可免赔累。……至是而粮丁料盐差皆匀入地亩综征,名曰地丁钱粮。
上杭县则在乾隆元年(1756年)施行,乾隆《上杭县志》卷三,《版籍志》云。
乾隆元年督抚奏请将丁银摊入田亩,贫民免追呼之扰,得以宽其手足;此诚酌剂得宜,法垂永久,不特为利一时已也。
此外,南平、寿宁、宁洋、长泰等县亦延至乾隆初年才彻底施行“摊丁入地”。
福建省自雍正元年奏准推行“摊丁入地”,之所以有许多府县一拖再拖,延误一二十年之后才得到切实施行,其主要原因乃是福建徭役繁重、赋粮不均所致。自明代以来,福建省的田赋虽然不在全国的税粮收入中占重要地位,但福建地处东南沿海,明中叶以后海患频仍,徭役的征发却十分沉重。据统计,明代后期福建的徭役负担,其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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