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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摊丁入地 时间补订

时间:2007-3-10 10:57:21  来源:不详
大约相当于田赋的二倍[3]。虽然明代中后期福建地方政府的赋役改革,已经把相当一部分徭役并入田粮之中,但徭役的繁重和征调的不均,始终是明代福建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入清以后,清政府又与台湾的郑氏集团在福建沿海一带对峙达40年之久,清初的赋役整顿在福建未能得到认真贯彻,加上战争仍在继续,征调繁苛,徭役负担更加混乱,如《诏安县志》云;“(清代)悬粮之弊,乱离转徙日久滋多,民间赔累不可纪极。海波沸腾,军需孔亟,杂派纷多,有一两银额派至十余两者,一时田产每亩卖银四、五钱,后乃白送与人无敢承者。民于是弃产逃粮,官责之里班,里班无以应,亦逃。”[4]《连江县志》亦云;“国初兵革未宁,诸取办于里甲者,皆沿明制。……凡供亿唯里长是问,里长通匀甲首,……虽零星穷户亦勾摄帮差。有当一役而破家荡产者。兼以连田多鬻省会,省户巧于诡寄,如本年一甲当役则移粮米于八、九甲,迨役八、九甲复移粮米于一、二甲,经身不服一役。土著者丁口在册,不能动移,永受征派之苦。”[5]到康熙中后期,福建的许多地方官员虽然都在程度不同上对混乱的赋役状况进行整顿,但积弊已深,非一时所能厘清。于是当雍正元年下令摊丁入地时,许多府州县难以承受,匀丁入粮无法顺利进行,一些县份只好采取部分丁银摊入地税的办法。如南平县,“先是就粮匀丁,因丁多田少不敷匀派,乃摊通县壮丁完纳,民益不堪”[6]。宁洋县则于雍正五年(1727年)先摊一半入地粮,该县志载云:

雍正二年福建巡抚黄国材奏准通省丁粮摊入地亩均匀输纳,无产穷民不致赔纳虚丁,各安生业矣。惟宁洋丁多地少,不能概匀,粮户穷丁讦控。雍正五年经知县唐孝本议详以一半匀入地亩征收,一半仍存丁纳,准行在案。宁洋县户一千七百七十七,丁三千七百九十二,口四千九百三十二,共征银一千五百二十八两零。[7]

把部分丁银摊入地赋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解决福建的丁银过重问题。因此自雍正年间始,福建的许多地方官纷纷详请开豁浮额、减免税银。至乾隆元年(1736年),福建地方官员的吁请终于引起了中央政府的注意,“乾隆元年豁除福建缺额地粮五万余亩,其匀入丁银九百两一并免征,著为例。”[8]乾隆二年(17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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