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余,知县张弘绪到任,急为督造.至甲子年(九年)始具,清册钤印置柜,并收旧册而贮焉。盖去庄任甲寅又十年矣。因叹清田均赋同一善政,而以泰邑与别邑较,则迟早难易之故,亦大略可睹矣。[17]
除了长泰县之外,福建省最后完成摊丁入地的地区是台湾府。清朝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统一台湾后,次年即规定;“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18]这个科则,比该省内地的一般府县,高出将近一倍,加上台湾府为新附之区,情况特殊,田土以甲作为计算单位,与内地很不统一,所以雍正二年(1724年)福建推行“摊丁入地”并没有包括台湾府在内。乾隆元年(1736年),清政府首先降低了台湾府过重的科则;所谓“乾隆元年谕福建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五分,再加火耗,则五钱有零。查内地每丁一钱至二、三钱,台湾着酌中减则,每丁二钱,著为例。”[19]乾隆十二年(1747年)五月,户部又咨文福建省,将台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由于台湾的田土以甲为单位,所以在“摊丁入地”时,首先必须把甲换算成亩,当时,“台湾府官庄田园共五十八万余亩,每亩匀丁银四厘一毫至八厘六毫不等,共人丁银三千六百余两,匀入田园征收。至各番田地,概不完赋,止就丁纳银仍照旧,毋庸摊入地亩”[20]。
台湾的“摊丁入地”,在做法上与内地各州有所不同。首先,在内地都以州县作为匀征单位,而台湾则全府统一计算。下辖各县不再另有则例。其次,内地州县一般采取把丁银匀入地赋银的办法,如每两匀入若干等等,而台湾则依照不同等则。按亩匀入丁银[21]。
福建内地府县的“摊丁入地”固然大多是按粮银匀丁,但也有例外,如闽北的建宁县,就同台湾府一样,按亩匀丁。《建宁县志》对该县自明代后期以来摊丁人地的沿革情景记述略云:
雍正元年诏,天下田土稀少,人口虽繁而无产穷丁难免剥肤之苦,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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