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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摊丁入地

时间:2007-3-10 10:58:15  来源:不详
1726年)四川正式奏准摊丁时,只有威州等十一州县仍丁地分征。广西也在雍正摊丁前就基本完成了改革,仅有全州、罗城和阳朔三州县分征。广西州县“以粮载丁”时间大都不详,但康熙中的记载已说那里的编丁“通例”是“大约从粮居多”[55],又各地方志所载清初原额人丁数多带分、厘尾数,可证至晚到清初,广西大部分州县已经“以粮载丁”了[56]。

其他省在顺、康时实行摊丁的州县不如上几省普遍,但零零星星也有一些,如陕西南郑、褒城、沔县、直隶乐亭、河南太康、山东州、黄县、江西都昌、南昌、湖北沔阳州、湖南安乡、云南阿迷州等等,都在这一时期摊丁[57]。还有一些州县在雍正批准全省摊丁前就已改革,但改革的时间不能得到确证[58]。

总之,截止到康熙末年,自行摊丁的州县已经星星点点地分布在东西南北的许多省份之中,具有了相当规模,显示出历史的大势所趋。这些州县的分布,南方多,北方少,而南方又以东南及西南两个方向上最多。此种情况与各地原来一条鞭法改革的基础不无关系。明代推行一条鞭法,南方、特别是东南地区因土地肥沃,负担赋税的能力较大,多按田派差,以人丁为辅;北方则正相反,土地的负担能力有限,多按丁派差,以田地为辅。以是之故,南方丁银相对于北方来说较轻,再进一步摊丁入地,自然就容易些。西南各省的差役、丁银之所以多按粮起征,是由于那里地广人稀,丁口负担能力低;明末清初西南残破过甚,册籍散失无稽,清初清查时顺便改制,也是重要的原因。

应当说明的是,这些在清政府正式改制之前的地方自行摊丁,由于政府尚未放弃征丁原则,它们的丁银还没有同人丁完全脱离关系,原则上必须“丁增赋亦随之”,即银数不能固定,每次编审都有一个重编问题,因而易生弊端。同时丁银仍与人丁相联系,它同地亩田赋的结合也就不可能十分牢固,在土地买卖推收过割之际,买主往往买田不买丁,使农民田去丁存,时间一久,仍难免出现有人田多丁少,有人田少丁多的局面。这些问题,在政府废除征丁原则之前,是不可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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