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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文化

时间:2010-11-16 23:57:51  来源:不详
“物质文明”。其次要讲他们的社会组织,可惜后者的资料远不如前者的详晰。

商人是普遍地聚族而居的,而且每族自成为一社会的单位。每族有一名号,即所谓“氏”。所以后来商朝亡后,新朝把商遗民分派给新封的诸侯都是整族整族地分派的:例如以条氏、徐氏、萧氏、索、长勺氏、尾勺氏等六族分给鲁国;以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等七族分给卫国。卜辞记商人用兵,每有派某一族或某些族的人去作战的;例如“令斿族寇周”,“令多(众)子族从犬侯寇周”,“命五族伐羌”等。姓和氏的分别,商朝当已有之。姓是旧有的族号,氏是比较后起的族号。因为族人的繁衍,一族可以分成许多族,而散居异地。同源异流的众族保留其旧有共同的族号,谓之姓;同时各有其特殊的族号,谓之氏。姓字甲骨文及周金文皆作生,不从女。以生为姓者,溯生之所从来也。(古人名与姓氏不并举,因为在比较原始的社会里,互相接触的人,以同姓氏为常,自无以姓氏冠其名上之必要。此种习惯直至春秋时代犹然。以姓氏冠名乃是有了五方杂处的大都市以后的事。)

商民族以一个王室和它的都邑为核心。这都邑商人自称“天邑商”。在商朝六百年间,这“天邑商”曾经六次迁徙,最初是在亳,即今河南商丘北四十里;中间五迁皆不出今山东的南半和河南的东半;最后的二百七十余年是在殷,即安阳的殷墟。商王统属着许多部族的君长,即他的“诸侯”。原则上他们对商王的主要义务,是当他需要时,派兵去助他或替他征战,此外也许还有定期的贡献。这些诸侯的来源,大抵是本来独立部族的君长,为商王所征服的,或震于商朝的威势而自愿归服的;似乎还有一部分是商王把田邑分给自己的臣下或亲族而建立的。商王对各诸侯的控制能力并不一致,诸侯对商朝也叛服不常,他们彼此间也不永远是和平的友侣。卜辞里生有商王命这个诸侯去伐那个诸侯的记载。诸侯领土与王畿之间,民族和文化的关系疏密不一。有些诸侯所领的部族与王畿的人民是属同一民族,或原来虽不属同一民族,而已经与商人同化的,这些可以概称为商人;但也有些诸侯所领的部族在语言习惯上皆与商人相异,而始终对商人保存着“非我族类”之感的,例如当商朝末年居于泾渭流域的周人。

商朝王位的继承,自第二传以下,以兄终弟及为原则。王子无嫡庶之分,皆有继位的资格。至无弟可传,然后传子。但传末弟之子抑传其先兄之子,似无定制;多数是传末弟之子,但有不少例外。每因堂兄弟争位酿成王室的大乱。最后的四传皆是以子继父,似乎已鉴于旧制的不善而有意把它改革了。诸侯的继承法是否也以兄终弟及为原则,无从知道,但至少有例外,如“周侯”的继承,始终是以子继父的。

在商朝的势力范围以内和以外散布着许多文化远较商人落后的游牧民族,不时寇略商朝或其诸侯的领域。商朝后期的最大外敌是西北的鬼方(其根据地盖在山西北部及陕西的北部和西部)。历史上记载商王武丁曾对他用兵至三年之久。此外卜辞所记商人的外敌还有好些,但其中除羌人外都与后来的历史失了连络。卜辞所记商人对外战争,用兵至多不过四千、五千、俘虏至多不过十五、十六,但这些似乎不能作代表的例,因为卜辞曾记一次杀敌二千六百五十六人。

战争所获的俘虏,当有一部分是用作祭祀的牺牲,卜辞中屡有人祭的记录。但那不是常见的事。大多数俘虏当是用作奴隶。卜辞中有奴、奚、臣、仆等字皆是奴隶之称。奴隶除用执贱役外,当亦用于战争,卜辞中有“呼多臣”伐某方的记录,似是其证。又有所谓“耤臣”和“小耤臣”,似是奴隶之用于耕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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