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为人熟知的例子:一个男人为自己写了一篇悼文,记述他后来的妻子,也是他的情妇,其他的悼文是写一个男人怀念他的两个后任妻子的。
同居不像法律上的婚姻,不必承担法律后果。法官们对供词中的同居情况也是默许的,但有一点不妥协:一个值得尊重的情妇生的孩子是自由的,因为他们是自由母亲生的孩子。不过因为这位母亲没有结婚,她的孩子是私生子,享有母亲的姓,能继承母亲的财产,却不能继承他们生身父亲的财产。因为同居仅有可敬的身份:他给予女性一种名号,让她与他的关系保持稳定和一夫一妻的状态。最后,当一个领主克服犹豫,决心同他的自由奴结婚或同居时,情况又会怎么样呢?这个女人将会非常骄傲自己一直被尊重着,配得上穿那件只有真正“母亲”身份的人才穿的传统礼服。虽然她清楚地知道自己身份低下,但她非常爱自己的丈夫。在她们墓碑上的文字里称丈夫为“主人和丈夫”,仿佛这种出身低下的身世永远也无法抹去一样,甚至夫妻间的情感也无法取消这一奴隶身份的污点。这就是非婚家庭。一个男人,他的情妇、他的私生子女是一个家庭的全部,这些极为不寻常的组合,法官们也并不在意。一个男人、女佣人、他的“宠儿”,在谈及这些话题之前,我们必须深入到这一奴隶的隐秘之处,并记住,像殖民地巴西一样,罗马帝国是一个人种杂乱的王国。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