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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教会观念认为性行为越愉悦所犯罪行越严重

时间:2012-2-8 11:34:20  来源:不详
R26;卡西安[注: 西安市-西安市,英文译名“Xi an”,旧时译作“Hsian”,古称长安,中国古都之首,世界四大文明古都之一,建立于公元前16世纪。](JohnCassian)关于单身僧侣抵制堕落凡人的不洁欲望的描写中略见一斑。圣哲杰罗姆的尖锐批判也是一个绝佳例证。

他曾经写道,单身僧侣们的“脑海里充满了因身体而起的熊熊欲火”,似乎看见“美丽的女子翩翩起舞”,身体“因长时间缺乏性生活而变得干枯消瘦”。他们身着肮脏的麻布衣服,与“蝎子、猛兽”为伴。肉体的苦行淹没了手淫的特质。而且,手淫的孤独特性没有引起很大的重视,它只被视作众多性欲望的一种。在一个强调共同的社会里,手淫也许会导致的自我主义危险似乎遥不可及。[31]

如果暂时抛开禁欲主义者以及那些致力于苦行修炼的人——即单身男性——的问题,就会发现,与纵欲行为站在最大对立面的就是婚姻。在学者们用婚姻作为武器不断与纵欲行为进行斗争的大背景下,手淫文化被忽视似乎是非常正常的。无论手淫被划分为哪一类道德问题,天主教道德神学和宗教关注中几乎没有任何手淫现象的讨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现代社会的前夕。在18世纪之前,未婚的年轻人,即那些被看做是青少年的人群,在性文化的研究中几乎从未被关注过。

中世纪教会从祖先那里继承了一项悠久的历史传统,即认为男性与女性的婚姻关系只是实施罪恶的一个借口。奥古斯丁曾经简练而直白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婚姻只有三个益处——繁衍并培育后代、保证肉体上的忠贞并履行其他义务和婚姻的神圣性,指的是这一缔结所具有的易分解但神圣的特性。在这样一种诠释中,只有“繁衍后代”可以作为获取感官愉悦的理由。

因为在两性交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性快感,它是生殖过程中必要的一部分。除了生儿育女之外,为其他任何目所进行的性行为都是有罪的。如果结婚是为防止自己纵欲或通奸,这种罪行则相对比较轻微;但如果结婚只是为享受感官愉悦,那就是不可饶恕的罪行。对于婚姻,教会奉行着一套复杂的评判尺度。例如,为了避免犯下更大的罪行,犯下一些微小的过失是可以被原谅的。如果丈夫知道妻子无法生育,或者妻子正处在月经期时,要求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会被认为是过失;但如果丈夫是为抵制妓女的性诱惑而如此要求,那么他完全有理由可以和妻子行房。[32]

总而言之,性行为越令人愉悦,所犯下的罪行就会越严重,并非因为性愉悦本身的原因,而是因为性行为者会过度亢奋而丧失应有的理智。通过教会布道的形式,这种观点至少延续了五个世纪。与妻子进行违反自然的性行为——为贪图感官愉悦或出于非生殖目的而进行的性行为——是罪恶深重的罪行。对教会的各种法度文献曾经进行认真研究的方济各会[注: 天主教托钵修会之一。一译法兰西斯派。拉丁文名Ordo Fratrum Minorum,意为小兄弟会。因其会士着灰色会服,又被称为灰衣修士。]修道士圣伯尔纳(BernardinoofSiena)曾这样断言:在各种违背宗教道德的罪行中,与妓女发生性行为是不可饶恕的;与修女、自己的母亲或别人的妻子发生性行为更加不可饶恕;但最不可饶恕的,是和自己的妻子进行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即出于非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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