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公正人,天知无偏心。
官方辩护词,和尚照念经。
遵命防风险,明哲可保身。
边鼓敲两下,有声胜无声。
注:律师的辩护词,要经官方修改批准,然后照本宣读。
一首典型的即兴打油,明白如话。所谓“公正,无偏”,在那个年代,承办那样的政治性大案,对处于萌芽状态的弱小律师,非不为也,实不能也。个中况味,天人共知。但这是20年前的被告人写给他的律师的诗作,更因其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又自有其不同寻常的价值。我转手将李诗递给小傅,不知这位年轻律师是否能从中体察出一点东西。傅轻声念着,尚未终篇,李作鹏可能是担心我面对诗作中关于律师并不公正的讥讽会不免尴尬,急切地打断她,冲我作着解释:“这是当时写的。要是现在写,不会是这洋。”我应道:“等了20年,想看的就是当年原作。要是现在写的,又是另一回事了。”
李作鹏
一
1993年的夏天,笔者为自编的集子写了个长篇《后记》,介绍了一些诉讼的庭外资料,其中涉及李作鹏案,我讲的是——
对于李作鹏一案,倒有两点可说:第一,人们都说,那时的辩词都是上面定的,律师念念而已。这话,出之于估计,有对的一面,但也绝非全对。关于李案,辩词中有两点是我顽强地坚持下来的。一是律师认为“庭审活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不是多余的废话。在我看来,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律师有责任发表见解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从而加强律师制度对于审判活动应有的广泛性的监督作用。二是对于李案的判处应考虑他“早年革命的历史”。辩词中的这点意思表达得极其委婉,反映着当时意见的不一。我至今认为,对林、江“两案”中的五位武将的罪过,如能考虑到各人的历史因素,会判得更为公允。作为律师,似乎应把这层意思说到。
第二,案结后,我与苏惠渔教授再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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