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途径表达他们的愿望和对文化遗产地发展的看法与意见。同时,还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使社区居民能够分享文化遗产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成果,也就是说,当地居民应当有机会从以文化遗产为核心发展的文化产业中获得相应的合理经济利益以及其他收益。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补偿机制,对当地居民为保护文化遗产所做出的牺牲给予一定的直接经济补偿,或通过创造相关的就业机会等方面,使当地政府和居民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直接受益,以调动他们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秦始皇帝陵文化遗产地的当地居民,大致可以分为失地居民、发展受限居民两类,在具体制订补偿机制时要予以区别对待。对于失地居民,可以通过建立直接的补偿机制,通过解决这些失地居民的养老统筹、失业保证金等问题,以保证他们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能够得到最基本生活保障。通过这种直接补偿措施,还可以强化当地居民作为文化遗产地利益相关方的意识,树立与文化遗产“荣辱与共”的意识,也有助于使他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自觉保护文化遗产。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引导这些失地居民改变生产方式,在大遗址保护建设和开发利用的项目中给他们优先提供就业机会,使他们与遗址保护利益一致,以实现保护与
发展协调统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对于发展受限居民,则可以通过政策扶持、税收倾斜、专项资金资助等间接方式予以适当补偿,也可以在文化遗产地的相关机构中积极为发展受限居民创造一定的就业机会,使当地居民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直接受益,自然就培养起他们与文化遗产保护荣辱共当的主人翁意识,从而有效地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保护意识。同时,可以减轻当地政府对于文化遗产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和负担,使当地政府和居民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受益,从而调动和激发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承担起文化遗产保护的配合工作。
此外,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当地政府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促进秦始皇帝陵文化遗产地整体生态环境的优化和美化,有效地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形成文化遗产地周边效应,提升周边区域的土地附加值。当地政府则可以借由周边区域的地产开发等措施,间接获得因文化遗产良好保护所产生的经济回报和收益,进而带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文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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