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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畜犬规则:若犬咬伤行人畜主或拘留或罚款(图)

时间:2010-6-11 11:26:47  来源:华西都市报

 

成都档案馆馆藏的“成都警察总局畜犬规则”。王蕾摄影

 

    “成都清朝时颁布的养狗规则,也是不准养大狗的。”昨日,记者在成都档案馆里,翻阅到了一份“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警察总局宣布的畜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档案记载:“街户饲犬,每致惊扰行人,且有咬伤情事,单人夜行常为群犬所困。”在这份畜犬规则里,明确了对街户养狗的要求和限制,包括对养犬人的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事件,减少养狗对公共环境造成的影响等10条相关条例。

    对照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现,一老一新两个管理办法,我们可以得到古今管理犬只的思路大致相同。

    如何管理    

    信息:皮圈号牌Vs电子档案


    在成都市档案馆馆藏的“成都警察总局畜犬规则”的档案中,有一组规范养狗的条例:“无论何种犬类,凡有畜主者谓之有属之犬,无畜主者谓之无属之犬。”

    成都市档案局政策法规处调研员姬勇说,这份清代的“畜犬规则”里,主要按照有属之犬、无属之犬、畜犬之家、病毙之犬和瘈(疯狂)狗等不同情形,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则。

    《规则》上说,养狗人应该给自己的狗套上一个皮圈,上面标明狗的家庭地址,如果搬家了,要在皮圈上及时更换上新家的门牌号。

    而即将实施的《条例》规定,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条例》还规定,养犬人应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公安机关应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有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等。养犬人如果没有对犬只进行拴养或圈养,可由城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遗弃狗狗

    放到农村去养VS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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