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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是如何管理流浪狗的呢?据档案记载,凡无属之犬,由警局督行拘系,招人领饲,5日后无人领养,将被放到农村去养。
《条例》则规定,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
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机构。
狗狗伤人
拘留1-3天VS5年不准养狗
《规则》记载:“有属之犬,如在道路咬伤行人,或毁坏衣履者,应处畜主三日以下一日以上之拘留,或三元以下五角以上之罚金(注:银元)。”
对比《条例》规定,当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如果养狗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将被公安机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狗狗伤人,养狗人不及时将伤者送诊、不垫付医疗费情节严重者,在禁区养狗、超出限养数量或擅自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者,不听劝阻坚持在公共场所遛狗者,将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丧失5年的养狗资格。
如何饲养
每户4只以下Vs每户限养1只
《规则》记载:“凡畜犬之家,不得饲养四头以上,免致群吠,惊扰邻居。”
那现在对于饲养数量是如何规定的呢?《条例》指出,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母犬繁殖小狗崽的,养犬人应当在小狗崽4个月内妥善处置,否则将视作违法养犬。
禁止上街遛狗Vs入禁区要罚款
“凡有属之犬,只系于宅内饲养,不得任其逸出大门以外。”据档案记载,过去狗是只能在家里饲养的,不准在街上遛狗。
成都市公安局犬只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条例》的规定已经趋于人性化,将成都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非限养区主要指农村地区。
同时,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携带狗狗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管理需要全社会参与
“清宫中喂养了众多供人玩赏的动物。养狗与养猫,清内务府下设内、外养狗处,分养玩赏狗与猎狗。”姬勇说,据档案记载,宫中养狗兴起于雍正。乾隆帝爱狗也不逊其父,为搜罗名犬,他甚至不惜向外番使臣点名要其贡狗。清代末帝溥仪也很喜欢狗,于是宫里养狗成风。
姬勇说,从这份成都清代档案和7月1日即将实施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对比来看,古今管理上的大致思路是一致的,都很重视对养犬人的管理,对犬只伤人有相应的处罚处理规定等。
但是,古往今来,为何养狗难题屡禁不止,屡管不善?
姬勇说,说到底就是夜间犬吠、遛狗不拴链、狗排泄物不清除等不文明养犬现象在作祟,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污染了我们生存的公共环境。
“养犬人文明养狗,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姬勇说,从清代到现在,这一直是一个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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