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开一面,为社会所称赞,为史家所肯定,原因在于其用刑或不用刑的目的都在于“弼教”,即张扬礼教的价值观,维护人们心目中的大法,是为“明刑”。相反,拘泥于格律之文,却引得社会“颇有喧词”,原因在于这种拘泥远离了人们心目中的“大法”
烈女赵娥 资料图片
古代社会的法律“特权”多为官僚贵族而设,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德行卓著的平民也常常因礼教的原因享此殊荣。究其原因,是因为“礼教”才是人们心目中的根本“大法”,其所提倡的价值观较具体的法律规范更具有约束力。统治者对一些因维护礼教而违法的草民施以法外之仁,有着更为深远的考虑———维护为社会广泛认可又能维护社会稳定的礼教,这就是“明刑弼教”。
在史书上记载的古代法律案例中有两个典型案例生动地说明了统治者对因礼教而以身试法者网开一面的用意。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战国齐宣王时期,有兄弟二人殴死一人,死者身上有一处致命伤。吏捕兄弟二人审讯,兄弟二人“堂上争死”,都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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