乎难于登天。“想要获得赔偿,首先要弄清楚‘文抄公’从中获利多少,给原告造成多大损失。可是,抄论文和抄小说不一样,‘文抄公’获得的利益经常是评了职称、获得毕业文凭,这虽然和利益有关,却难以量化。原告说自己受到了损失,也必须举证。可事实上,谁能拿出‘我的论文被你抄了,我损失了多少多少经济利益’的证据?有的原告说自己受到了精神损害,可在这个领域里,法院很少支持。”
由于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概念,而被侵权人又举不出证据证明经济损失,判决结果常常是“被告停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
于德华律师说,针对此类抄袭的制裁,经常是法院在判决后发出司法建议,由侵权者所在的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即使行政处罚真的执行,原告也只能出口气,却不会有任何补偿。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费用,只换得对方给自己鞠一躬,这种赔本生意怎么会有人做?为数众多的“抄袭门”也正是在对“赔本生意”的畏难情绪中愈演愈烈。
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想真正遏制抄袭,仅靠网民举报、上级人事机关、学术机关监督远远不够,它必须从根本上获得法律支持,这就需要修改《著作权法》,设定针对侵权者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动员学术成果的原创者随时关注网络,鼓励被抄袭人通过法律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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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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