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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设立萧红文学奖 四年评选一次(3)

时间:2009-7-11 15:06:52  来源:不详

四、评选标准

1、重视思想性与艺术性的完美统一。大力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歌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赞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人民幸福,鼓励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重点关注弘扬民族精神、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优秀作品。

2、重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度统一。牢固树立文学市场观念,大力扶持广大作家积极投身文学书刊市场,坚决破除作家写书、公费出书的“计划经济思维”,参评作品既要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又要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3、重视作品的文化品位。鼓励吸收国内外优秀文学传统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尤其鼓励具有鲜的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艺术风格上富有独创性和感染力,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学作品。提倡题材、主题、表现形式和艺术风格的多样化。

4、重视作品的社会影响力。通过各类传媒、发放征求意见函件、召开读者讨论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掌握参评作品的社会反响程度。

五、评选机构

1、评选工作由“萧红文学奖评奖委员会”承担。

2、聘请国内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组成萧红文学奖评奖委员会。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下设各个单项奖的评委会。

3、黑龙江省作家协会成立萧红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具体协调各奖项的评奖以及负责评奖结果的发布和颁奖大会的组织工作。

六、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征集。

由萧红文学奖评奖办公室通过文件和媒体发布作品征集通知,参评作品既可由各省市(区)作家协会、各行业作协及正式出版社、杂志社推荐参评,亦可由作者自行推荐,直接报名参评。

2、推荐备选作品。

由萧红文学奖评奖办公室提请主办单位批准,聘请专家组成评选审读组,对作品进行严格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提供给评奖委员会审读备选书目。全部备选书目应在媒体上公示,以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3、投票产生各奖项的获奖作品。

进行初评、终评两轮评选。第一轮对候选篇目进行初评筛选,第二轮对经第一轮筛选后入选的作品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决定获奖作品。作品需获得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票数方可当选。

4、评委会的评选结果需经主办单位审定批准后,在媒体上向社会统一发布。

七、评奖纪律

1、为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萧红文学奖各奖项的评奖委员会要坚持评奖标准,实行评委名单公开、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

2、评委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坚决杜绝行贿受贿等违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该作品的参评资格也将予以取消。

3、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或系参评作者的亲属等)必须回避。若发现有隐瞒者,取消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参加萧红文学奖评奖工作。

八、奖励办法

1、由主办单位举行颁奖大会,为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2、萧红文学奖的奖金参照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和鲁迅文学奖的奖金数额。

九、评选经费

萧红文学奖评选活动的经费,由省委宣传部从宣传文化事业费中划拨解决。

十、国内外媒体的宣传推介

评选活动的宣传推介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专题方案,统筹安排。请人民日报出版社帮助协调在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本方案由主办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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