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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学术不端”需细化标准

时间:2009-8-27 10:54:59  来源:不详
院士行为不端、情节严重者可被撤销院士称号。中国工程院近日对内部发文,要求加强学术道德约束。但工程院对“什么是情节严重”,没有给出具体标准。(8月7日《新京报》) 
  论文抄袭、学术不端已是一个老话题。接踵而至的抄袭事件,已使公众备感常态。 
  事实上,抄袭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早已透析:学术浮躁、风气不正、评审机制乏善等等。而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是,学术问责制空白,对抄袭事件惩处不痛不痒,缺乏力度。惩戒疲软的环境,势必导致抄袭的滋生于繁衍。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工程院看似严厉的问责决定,无疑具备震慑的积极作用。 
  但是,工程院的问责决定却缺乏执行可行性。文件内容称,院士行为不端、情节严重者可被撤销院士称号。那么,什么样的情况算是“情节严重”呢?缺乏刚性指标,执行文件内容必定模棱两可。界限不确,暗箱操作的机率就大大增加。一些本来“情节严重”的抄袭剽窃者,极有可能在惩办方的包庇下敷衍了事。此前众多抄袭事件的处置结果可为例证。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教授抄袭一事,最终校方仅让其做出“深刻检查”了事。可见,“情节严重”与否须有刚性规则加以约束和效行。 
  此外,对行为不端、情节严重者予以惩处。那么,行为不端,情节轻微、一般的院士作何处置呢?如果单单惩处情节严重者,无疑纵容了“情节轻微、一般”的院士。如此行事,可以说对端正学术、禁止抄袭毫无意义。 
  由此可见,细分行为不端之情节十分必要。当然,惩处力度也当细分,学术问责、相应惩处应随情节而定。 
  笔者以为,在细化学术问责上,不妨借鉴官员问责中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明确而细化,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同样,学术问责制也可照例而行。 
  只有标准细化并严厉执行,学术造假行为方可得到有效的制止。舍此,别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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