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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江的两个死罪谈中外“赦免制度”

时间:2009-9-18 11:00:23  来源:不详

  《水浒传》里头直到第七十一回,一百零八将才凑足人数,聚义水泊梁山排座次。但好汉们上梁山的故事倒是大相径庭。众所周知,林冲是被逼上梁山的,卢俊义是被赚上梁山的,李逵则一直就向往过梁山好汉的生活。但头领哥哥宋江错手杀死阎婆惜,这原本是个死罪,此紧要关头,虽梁山里头的领头大哥晁盖是他仗义兄弟,但他最先想到的绝非“落草为寇”,匆忙逃难之时仍想着回来尽孝,仅仅是为了避过风头,等候皇恩浩荡,大赦天下。

 

  虽然这仅是小说中的场景,但应该不是施耐庵的编造,据考证,仅《水浒传》所描写的宋徽宗时代为例,其在位25年间仅大赦就有26次,平均不到一年就有一次,而早在建立宋朝的太祖赵匡胤在位期间,就已形成了每三年的十一月郊祭大赦的传统。频繁程度令人吃惊,以至于宋江们在犯罪之后躲避风头,等待君王赦免的优惠政策降临,不失为一种逃避处罚的“好办法”。帝王们虽“大赦”频频,但也非仅凭皇帝老爷高兴,还均是师出有名,不外乎皇家里的重大喜事和决策以及社会重大变故和灾难,前者比如皇帝登基、立皇太子、修改年号等等,后者包括皇帝驾崩、连年旱灾、遭遇地震,等等。

 

  前文所述的宋江,等到的就是因朝廷册立皇太子,而将民间大罪尽减一等科断,于是宋江的死罪也就减成了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其后,宋江在江州浔阳楼题反诗,被黄文炳检举,又被蔡九知府判处“故吟反诗,妄造妖言,强连梁山泊强寇,通同造反,律斩”,又是死罪。梁山兄弟的劫法场,自是后话,不需再表。

 

  宋江的两个死罪,前者虽是杀了人的重罪,但仍可罪减一等,发配他乡;后者位列“十恶”之中,即使宋江在梁山避多久的风头都无济于事,谋反的罪名之下就没有大赦的指望了,常言道:“十恶不赦”,就是这个道理。

 

  赦免制度对于中国的民众来说,应该不会陌生,起码类似于《水浒传》流传久远的小说就已经在民众之中浸淫多年,宋江的两次犯罪即是其中一个极精彩的案例。中国封建时期的赦免权,多掌握在帝王之手,赦免罪人是君主专制体制下的一种恩赐,代表了当政者对天下众生的体恤和抚慰,也能够在民不聊生时获得更好的口碑和民意。受儒家伦理影响已久,对礼的教化作用的重视,时时在刑罚之上,在伦理化法律制度的语境中,这种制度是仁政和德政的体现,因此,在更大的程度上,这是一种基于权力策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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