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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江的两个死罪谈中外“赦免制度”

时间:2009-9-18 11:00:23  来源:不详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特赦,发生在建国十周年的1959年,主要对象为“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其中就包括了伪满洲国的皇帝溥仪。此后的六次特赦均针对战争罪犯,直至1975年特赦全部在押战争罪犯。这在当时,不能不说是一个极重大的决策,是轰动海内外的重大事件。这一系列主要针对战犯的特赦,的确极大地体现了高瞻远瞩的政治胸怀,对于国际形象的树立,祖国的统一之路的维护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不仅是中国的古代帝王们,也不仅是共和国的缔造者们,遍观古今中外,无论是古罗马,还是当今的美国,虽然赦免制度不尽相同,却是广泛地施行于人间。犯罪的产生和频繁是多个复杂因素作用下的结果,不难想象,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犯罪现象就不会消亡,而且,对于犯罪的定义,本身就盖有特定集团或阶级的意志烙印,不是单一或短时的价值观能够作出公正评判的。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越南战争之后,对战争期间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人施行了大赦,因为当时的美国政府意识到,对逃避一场被证明是错误的战争的人来说,科以刑罚,是不人道的。

 

  但也许,赦免制度的意义还不止这些,不只是对社会现实利益的调整,也不只是个案处理的实质正义把握。建国后的七次特赦,前提均是已经改恶从善的罪犯,对象也基本上是单一的,总体上带有浓烈的政治色彩,因此,与其说是一种法律行为,不如说是一项政治举措。

 

  规则之治,唯法律是从,难免走火入魔,因为,恶法之下公民的权利难以保护,情理法的冲突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司法的矫枉过正也比比皆是。2009119,美国总统布什在任期的最后一天,签署了总统命令,给两名已经开始在监狱服刑两年的前边界巡逻员拉莫斯和卡皮扬减刑。此二人因在追击毒贩的过程中开枪射击的执法过当,被控以多项罪名,分别判处在联邦监狱服刑十一年和十二年。布什之所以赦免他们,是因为他们已经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代价,失去了工作和名誉。

 

  现代意义上的赦免制度,伴随着连绵不息的人类犯罪史,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部宽恕的历史。也许,真正的宽恕,不在于已改恶从善,而是承认,恶即是不幸,惩恶也未必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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