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出明辨是非、大公无私的公平、公正的原则。这种解释,与孔子的初始意义相去甚远,而与法家的观点若合符节。
同样,佛家就此所作的解释,也有微妙的变化,“以直报怨”变成了“以直忘怨”。明代智旭大师说:“达得怨亲平等,方是‘直’。若见有怨,而强欲以德报之,正是人我是非未化处。‘怨’宜忘,故报之以‘直’,谓不见有‘怨’也;‘德’不可忘,故报之以‘德’,谓知恩报恩也。”他所理解的“以直报怨”重在怨亲平等,直心而忘怨,泯灭恩仇,它包含了“坐忘”的禅理禅意,体现了“平等”的观念。
总之,古人对“以怨报怨”多取否定态度,而对“以德报怨”、“以直报怨”理解、解释、取舍,有同有异。这些现象,固然反映出文献理解的正误,但同时也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的弹性与普适性。了解这些,不仅对我们理解和解释历史文化有帮助,同时也对今人处事、处世,具有借鉴意义。(摘自台湾《历史月刊》2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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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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