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理”一词,在科学中,是指事物运动规律。“本质”一词,在科学中,是指事物的决定该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而有别于其它事物的属性。例如“车”这一事物,载物代步是其本质,至于它如何能够移动,则自有它的原理。这个说法不一定是定义性的,只是想说明一下“原理”与“本质”在动、静之间的不同。
当然,它们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原理”很可能是由其“本质”决定的;“原理”很可能为“本质”展示了它最突出的重点所在。“本质”是“基础”,“原理”是“本质”运动的“规律”。因此,我们在研究问题时,一定要从它的“本质”出发,寻求它在运动中的规律。现在我们要研究“书法”,就应当既研究它的“本质”,又要研究它的“原理”,当然,围绕在“本质”与“原理”的四周还会有许许多多的问题,人们说这是一门极博极厚的学问,诚然不假,但归根结蒂,“本质”和“原理”是它最核心的问题,这问题如果解决得好,其它相关的问题,必然会迎刃而解;不然,摸不着要领,恐怕问题的研究很难设想。
研究学问,对象明确是第一要务。如果对象不明,必然“盲人瞎马”,不知所终。当然,在“读书”的过程中,“走到哪里就在哪里下蛋”,未必没有收获,贡献未必不大,但那总是“碰运气”、“听天由命”的做法,不如目的、任务明确清楚来得坦然。
为了“目的”的明确,我们把对象到底是什么先研究一下:“书”是“书写”,“法书”是“写得好的书作”,“书法”是“有关书写的一门学问”。“书”是一种运动,“法书”是行动的一种结果,“书法”包括了“书”、“法书”,还包括着有关“书”、“法书”诸多问题都在其中的一门学问。各有各的对象,“本质”不同,“原理”也不相同。那么,我们的研究应当确定在哪里?这个问题必须事先明确才行。
既然不好一下子确定,索性逐一摸索一遍再说。““書”,从“聿”“者”,后从“聿”、“曰”,本义作记载、书写讲,当然引申义很多,如书籍、书札、书体等等。是一个动词,表示一种动作。既是动就有动的规律,在规律中最根本的规律是属于“原理”性问题。
“法书”是说可以作为楷模标准的书作,则应考虑什么样的“书作”才可以称之为“法书”,那就是“本质”的问题,不好直接说到“规律”,以至于“原理”的问题。
至于“书法”,在《南齐书》周颐传中提到:“少从外氏车骑将军臧质家得卫恒散隶书法,学之甚工。”这里所谈到的“书法”的意思,应该是包括书写的具体方法,和有关的许多讲究在内的法度、章法、涵蕴……等等的各方面的知识学问。如果仅从名词“书法”来考虑,就应当好好研究一下它的“本质”。如果从方法、形成、从事等方面来考虑,它又包含着运动的涵义在内,则又须从“规律”上着重研究,我们便会在诸多规律中发现最有根本决定意义的规律,我们应当把它提高到“原理”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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