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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坚称“未侵权” 承诺提供清单

时间:2009-11-24 13:32:07  来源:不详
与中国文著协举行第二轮会谈 称与中国作家分歧或因版权制度不同所致

  谷歌数字图书馆项目启动5年来,扫描的图书除来自美国的图书馆外,其中亦包括大量的中文图书,前不久该项目遭到中国作家抗议并委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维权。本月初谷歌与文著协进行首轮会谈无果后,前天,双方的第二轮会谈在北京举行。中国作协代表当场向谷歌提交了其维权通告,谷歌方面首次承诺了在一个月内提供扫描图书清单,但是在“立即停止扫描中国作家作品”和“年内提交赔偿方案”两条上没有直接回应。谷歌方面代表埃瑞克(Erik Hartmann)表示,扫描、收录中国图书的清单将在12月份提供给文著协,但他同时坚持认为,谷歌的扫描并不构成“侵权”。   
  对于外界比较关注的谷歌数字图书馆是否“侵权”的问题,谷歌公司方面的代表前天坚持认为,“非常尊重版权”,但并没有侵权。如果不尊重版权的话,著作权人的创作动力就会降低,对于所有人都是一种损失。
  谷歌称“非常尊重版权”
  只是扫描
  埃瑞克表示,谷歌有一个态度。为了图书搜索的有效性,对一本书的全文进行扫描,这种行为本身是一种复制。在他们看来,这在美国的版权法中是不侵权的。当然他们也认识到,中国方面对这个问题比较敏感,中国的版权专家、权利人对此很反感。他们认为,这可能是由于双方版权制度的不同所致。
  埃瑞克表示,在谷歌最近与美国作家协会等达成的和解协议修订版原文中,亦没有“赔偿”和“补偿”等说法,而叫“现金支付”。他表示,虽然谷歌和美国作家协会和出版家协会达成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承认被告不侵权。
  对于谷歌方面的说法,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说:“他们有他们的态度,我们也有我们的立场、观念。此前,我们也曾阐明自己的观点,其中之一就是中国广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尊重,对于这个事件的解决希望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方面是对以前的扫描收录方面,参照他们和解协议中提出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步骤。谷歌方面应该给我们一个说法,那就是赔偿多少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之后,后续的使用应该按照什么样的分成模式,还是一次性地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这个问题一定要分两个步骤进行。”
  回应中国作协:
  意识不到“赔偿方案”
  中国作协11月18日在其官方网站向谷歌公司发出维权通告。作协在通告中表示,谷歌公司须在一个月内(即2009年12月17日前)向中国作家协会提供已经扫描收录使用的中国作家作品清单。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扫描收录使用中国作家作品。对此前未经授权扫描收录使用的中国作家作品,谷歌公司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作家协会提交处理方案并尽快办理赔偿事宜。
  在前天的会谈中,中国作协代表多次就维权通告,要求谷歌给出时间表,谷歌方面代表亦作出了回应。
  对于作协提出的期限,埃瑞克表示努力去完成,但很多事情需要上报总部。
  对于中国作协所提的赔偿方案问题,埃瑞克认为,谷歌方面不认为“侵权”,所以意识不到有什么“赔偿解决方案”。
  张洪波介绍说,在第一次会谈时,对方曾明确表示不排除谷歌和中国文著协单独达成一个和解协议的可能性。文著协方面对此亦表示赞同。
  据称,文著协与谷歌的第三次会谈应该是在12月初。谷歌总部已明确给埃瑞克下指令,从12月起就要在中国待下去,一直到这场纠纷解决完。
  文著协:“和解修订版”对中国没有效力
  双方会谈中,还谈到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等达成的和解协议修订版适用范围缩小的相关问题。
  张洪波表示,不能简单认为这个和解协议范围缩小,缩小到美、英、澳、加四个国家,跟中国就没有关系。这个和解协议的表述,措辞是非常严谨的。比如说“经修订的和解协议将仅包括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的图书,或者在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出版的图书。在仔细听取了外国版权所有人的反馈后,原告决定缩小诉讼集体的范围,将法律渊源类似以及图书业行为方式类似的国家包括在内”。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版权所有人作为指定原告加入诉讼,并将在“图书版权登记处”委员会占有席位。
  张洪波认为,这个应该从两方面理解,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的图书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广的概念。谷歌代表明确解释过,这其中涉及中国图书。其中有几种情况,一种中国作者的图书以英文形式在美国出版。可能美国的出版社会把这本书到版权局去登记。另外一种情况是,美国的出版社可能直接把中国的图书以中文的方式在美国出版,同时在美国版权局登记。同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中国的出版社在美国有分支机构、办事处,有可能他们出版的图书在美国版权局登记。但是,这里面涉及的数量非常小。据估计,世界各国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的图书,包括中国的图书在内,应该在15000种左右。其中涉及中国的图书非常少,可能有几十种或者上百种。 
  谈到“和解协议修订版”对中国的影响,张洪波说:“我们从一开始,就反对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和出版家协会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不可能接受。他们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对于中国没有效力,这是我们一直坚持的。”
  至于这个修订协议对于中国作家的影响,谷歌方面代表认为有两方面影响:不好的方面,可能有的中国人不了解这个协议的内容,认为中国没有享受到和解协议修订版的好处;好的方面来讲,原来的和解协议,适用范围是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人。协议修订后,为中国和谷歌解决这个问题,打开了一个新的局面。
  ◎ 观点碰撞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或形成垄断
  将作品扫描上网,系一种复制作品的过程。谷歌的扫描上网并非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说的作品合理使用范畴,在实施这种复制行为之前,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而扫描上网并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作品的,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谷歌的这种侵权行为规模庞大,隐蔽性强,维权异常困难。谷歌利用现行的优势,强迫权利人同意建立的数字化图书馆,将挤兑其他组织,大大减少其他组织再行构建类似数字化图书馆的可能性,进而形成垄断。    陈东坡(律师)
  认定谷歌侵权
  造成的损失是盲点
  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是双方和解。如果要对谷歌提起诉讼,首先要确定谷歌侵权事实,另外最重要一点,就是如何认定谷歌侵权行为对作者造成损失,这在目前国内法律上是一个盲点。孙玉新(律师)
  这是把人类
  精神遗产公共化
  谷歌致力于把人类的精神遗产公共化,也就是重要信息公共化,让人人都能平等地享受到,我以为,事实上这是未来的人类政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石康(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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