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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乐:唐代坊市制度及其历史定位

时间:2009-12-1 12:23:41  来源:不详
地将各类居民区分开,并将外来侵扰隔绝开来,有利于城市的治安与稳定。同时这样也有助于城市美观和城市面貌的维护。唐代前期,政府严禁随意突破坊墙侵街造屋,坊墙因之得以长期保持平直。大量唐代城市(例如长安、洛阳等),总体布局很长时间未发生大的变动,充分说明唐代城市坊的设置大致符合城市建筑的规律。

 

  结合当时的社会条件,唐代政府对“市”也有一套专门的管理制度。尽管有些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根据城市的行政级别不同而设定“市”的级别,从而安排相应级别的官员负责管理,并强行规定物品的价格和交易时间,“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具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政府还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忽略了各地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唐后期草市的大量出现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这一整套城市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仍旧具有众多合理之处。首先,将商品分门别类设立专门的行,既便于市场管理又有利于市人交易。史料记载长安东市“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不仅长安等大都市,即便地方州县内亦有米行、绢行、铁行等各行的划分,这里的“行”就是同类货物售卖专区。其次,加强对度量器物的管理,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唐律疏议》规定:“凡官私斗、秤、度尺,每年八月诣寺校印署,无或差谬,然后听用之。”再次,加强质量管理和禁止非法牟利,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唐律疏议》记载“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计赃重者,计利准盗窃论。贩卖者,亦如之。”另外还有对市门的修缮和禁止在市中聚众扰乱等规定,都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坊市制基本上能够满足城市居民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唐前期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唐代前期,城市中主要居住着封建官僚、军队及其家属以及一些服务人员。在均田制的土地制度和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下,这些人所需的农副产品大都通过俸禄直接获得,而不用经过商品交换。此外,手工业品也大都由官府手工业生产,私营手工业者很少,所生产的手工业品大多也无需经过市场交易。因此坊市分离的封闭格局在方便城市管理、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并没有对这些城市居民的生活造成过多影响。另外,尽管坊市制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将市场交易局限在市中,交易地点有严格的限制,然而实际上,在实行坊市制的唐代前期,即使是长安的坊中,也仍有一些私下的商业活动存在。例如长安宣阳坊有彩缬铺,升平坊里门有“胡人鬻饼之舍”。还有一些走街串巷、在坊内流动的小商人,如见诸史书的“邹骆驼,长安人,先贫,尝以小车推蒸饼卖之”。这些商业活动也有助于便利坊内居民的不时之需。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盛唐以前的坊市制,与均田制等农本社会管理体制相适应,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城市的发展。在唐前期,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只是到了唐代中期,随着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特别是江南等地区的开发,整个社会经济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从而为城市经济的发展繁荣以至于突破原有的坊市制度提供了物质和生产力上的准备。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坊市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中国传统城市随之进入了开放式的发展阶段。

责任编辑: 林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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