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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也夫:汪晖事件,不必拉扯时代(1)

时间:2010-4-15 10:49:37  来源:不详

多年来我是中国足球的少数重磅攻击手之一。但我说过多次,中国学术界比足球界好不了多少,不同的是足球曝光于大众,学界少为人知。我想,但凡有良心的学人都会承认,学界的剽窃、腐败、骗取和滥用研究基金,已经铺天盖地。有人捅出汪晖的事情,好得很。事情终将水落石出,汪晖不会被冤枉的。而汪晖是迄今为止被怀疑抄袭的人中名气最大的,以此引发关于抄袭的讨论,促进对抄袭的打击和自律,善莫大焉。 
      每当朋友们为一些尚未知晓却即将揭锅的事情争得不可开交时,我就说:都这么自信就下注嘛,空说无益。没信心敢下注吗?反过来,注都下了,还吐沫星子乱溅做甚?我以为,当一个人指称某人剽窃时,他是“下了注”的。人家剽窃与否,岂能他一人说了算,当事人如果没有剽窃,能善罢甘休吗?而如果最终剽窃不成立,胡言者必将名誉扫地,沦为笑柄。
      按照这番道理,可以说为汪晖辩护的钱理群等人也是“下了注”的,辩护不成也将丢死人的,且有拉帮结派、党同伐异之嫌。既然王彬彬、钱理群、孙郁,都下了注,还说什么呢?我要说的是,钱、孙下注前草率、愚蠢、不可理喻。在判断剽窃时,正方和反方是信息不对称的。对学术著作而言,论证未剽窃,要比论证剽窃难得多。抓到了一个靠谱的证据就可以定论剽窃,而将一本书读了10遍,也难以完成“没有剽窃”的论证。因为你无法搞清未做注的每句话的真实由来。作为第三者,你能做的其实是消极的、后发的,充其量是推翻他人提出的剽窃根据,极难主动完成某作品清白无欺的论证。即使心里断定不是剽窃,也该静观事态,或促进甄别及早开始。这倒好,钱同志对王彬彬的文章还未读完、手头又没有汪晖的书,就敢“下注”。汪晖事件对学界的贡献必将很大,并且贡献已经开始了,它教育我们:对指称剽窃的人要增加尊重,他下注了,若无胜算必是勇气可嘉;辩护则最好具体一点,比如指出某条证据不成立,“全面判定”当三思后行。
      汪晖事件中,认为不是剽窃、只是学术规范问题的几位学者,都提到了20年前中国学术界普遍不够规范,来为汪晖辩护。比如钱理群说:“以今天的学术标准来看,这些文字在引用他人观点时,注释做得可能确实不够严格,但这需要考虑到当年的学术规范远不如现在严格,在当时看来,只要大致标注出你引用了哪些资料就可以,不像现在,每引用一句话都得加引号。”葛剑雄说:“这有历史的原因,如老一代学者往往只注意成果本身的先进性,学术规范方面要求不严。”
      一方面,我不同意社会风气可以开脱和宽恕一个人的违规行为。上个时代的人都经历过人祸导致的大灾荒,那时城市中扒手颇多,但扒手落网惩治并不从轻,有因假造粮票而服刑多年者。另一方面,上述言论辐辏起来,给年轻人一个印象:上个时代学术不规范,汪晖的问题在今天是问题,在当时很普遍,上代人的论文都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这是对那个时代的歪曲。尽可能忠实地向下一代讲述上个时代的面貌,是上一代人的责任。
      违心言论和抄袭都是欺骗,但抄袭违反了游戏规则
      反对剽窃和杜绝抄袭是最大的学术规范,而论文格式不过是小的规范。在小规范上面,那个时代和今天有差异。比如现在的参考书目要按照作者汉语拼音和英文字母顺序排列,那时不太讲排列顺序,这给读者搜寻增加了困难。但就大的规范,比如引文要加注来说,上个时代的学界绝非不讲究。那个时代学界的主要特征和社会一样,是意识形态管束下,思想倾向上主动或被动地伪装,而非抄袭这样的作伪。且以我的个案来说明。
      我是1979级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的硕士生,导师赵复三先生。1982年论文答辩,题目是“杜尔凯姆和韦伯的宗教社会学”。这题目是在赵老师几次否定了我的选题后——我读过英国清教徒的书想写相关论文,被斥为“炒冷饭”;读过关于司徒雷登和燕京大学的一本洋书想写教会大学,更是无理由地被拒绝,我猜想那是他的专利——我的第三个选题被他认可。他的要求是,不许做前人(指中国学者)做过的题目。而当时韦伯的著作和杜尔凯姆的宗教论述都没有任何中译本,也没有任何人评述过。
      答辩委员会主席是人类学老前辈杨堃先生。人类学界有个传说,周恩来年轻未婚时追过杨先生的妻子,但是她选择了学究而非革命家。(上世纪)60年代杨堃夫妇以右派的身份带罪工作于云南,周恩来顺路去看望过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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