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晖
在4月27日召开的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其中明确提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昨日《人民日报》)。
再过两天就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家领导人当此之际提出“体面劳动”,自有其深刻寓意。
我们从小被告知“劳动最光荣”、“劳动创造历史”、“劳动创造未来”等,从劳动为社会创造价值、劳动者为国家作出贡献的角度看,这些口号都是没有错的,但站在劳动者个体的立场上,并非所有的劳动都是体面的,都是可以给劳动者本人带来荣耀感的。换言之,“光荣”主要基于国家视角的“奉献”,而“体面”则更多来自于劳动者个体的感受,后者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才是衡量劳动是否“物有所值”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体面劳动”这一概念的提出,既是“劳动”内涵的扩展,也是以人为本的常识回归。
“体面”是人的一种内心感受,在心理学上,它是一种在公开场合与别人比较时,优于他人或者至少不输于他人的心理满足状态。将这两个字作为“劳动”的定语,可以理解为一个人的工作能够为他赢得周围人最基本的尊重。所以,“体面工作”首先事关劳动者的尊严,而这种尊严既体现在精神层面——比如职业本身基于社会评价带来的荣誉感,又体现在物质层面——很难想象,一个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劳动者有何“体面”可言。
从理论上说,职业不同是社会分工的需要,无论引车卖浆者流,抑或官员、学者、艺术家,任何职业都应受到社会无差别的尊重,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职业所得到的社会评价和美誉度差距甚大,这固然是因为劳动者个体在学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存在差别,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劳动者尤其是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他们的法定权利未能获得一视同仁地保护,因而一再发生劳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这些侵害既来自物质层面,比如已成顽疾的农民工被欠薪;也来自精神层面,比如珠三角地区经常发生的劳工被强制搜身、被迫超时工作等。
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索马维亚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体面劳动”的概念,认为“体面劳动”应当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障、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以此观之,我们离“体面劳动”的距离还差得很远。今年年初媒体曾报道一起发生在杭州的“厕居”事件——十多名新来杭州的绿化养护工人竟然在公共厕所“安家”,这些月薪仅千元左右的工人在一座号称“天堂”的城市既买不起房也租不起房,不得不将五谷轮回之所当做日常吃饭、睡觉的居所,人的尊严已荡然无存。当时舆论就此事件猛烈抨击房价高企,其实最该反思的是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在城市里有一个“人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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