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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文化遗址上盖楼盘调查:考古妨碍现代化建设?(3)

时间:2010-7-10 11:07:24  来源:不详
林留根: 
  当时一发现这个文物的时候,(镇江)政府就给文化局下命令,文化局给博物馆下命令,(博物馆)给考古队下命令,说不能把这个情况向外面通报,他们如果对外面透露一点消息就会被开除处分。所以我就不懂,为什么文化部门一头栽倒在开发商的怀里,不履行文化部门的职责。
  解说:
  事实上,镇江不仅没有事先取得当地文物考古部门的许可,而且接连闯过国家与省级两道文物部门的关卡,今年1月8号,国家文物局正式发函提出保护要求,1月23号,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司长会同林留根在内的省文物局专家,一同赶赴现场,要求整体保护,当天晚上双方就坐下来开了一次座谈会。 
  记者:
  当时参与这个座谈的镇江方面都有哪些部门?
  林留根:
  镇江文化局的局长、文管会的主任、还有他们一个副市长,还有他们公司的老总,就是城投公司的老总,他现在是镇江市建设局的副局长。
  记者:
  当时那次他们的回应是什么?
  林留根:
  他们的回应就是说答应,就是说专家提的意见是对的,回去一定赶紧做规划,做完规划以后再进行工作,开始施工。
  解说:
  然而这次座谈会之后仅仅十天,施工单位就开始在遗址打桩鉴于破坏加剧,江苏省文物局3月份再次召集镇江文物部门和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举办专题会议,达成考古先行,整体保护的共识。可是仍旧是一边答应,一边照拆不误,今天我们也联系了此次施工单位的负责人,镇江市建设局副局长,市城市投资公司总经理祝瑞洪。
  字幕提示:
  电话无人接听……
  林留根:
  他们的进度很快,知道你要考古,他们是紧锣密鼓加快了他们的建设步伐,最后毁的时候,本来他们是手工在拆个房子,拆古建筑,镇江市文关会的同志去执法的时候,他们就改用大型机械,当着你的面用大型机械拆。就是这样,很猖狂嚣张。
  解说:
  “国家文物局和江苏省文物局已就拖板桥和转般仓等重要遗址的保护提出的具体要求,要求尽量原址原低保户。当地政府部门和建设施工单位也表示将采取调整施工方案等措施,尽力保护运河沿线这一十分重要的遗迹。”这是我们在今年的1阅读到的媒体报道,然而承诺在哪里?保护在哪里?面对一处极具价值的历史遗迹,刚刚发现就被疯狂毁掉,或许这也应该被记入历史。
  主持人:
  林留根所长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这种愤怒和无奈我们已经听得很清楚了。再来听听另外一位文物专家的观点。
  (播放短片)
  记者:
  如果说地方政府有利益在的话,文物部门呢,为什么也不管?
  徐苹芳(国家文物局考古专家组成员):
  因为文物部门是归局长,归市长管的,他怎么能管呢?文物部门在市政里边开会,在机关里边各个部门开会,都坐最后一个板凳,根本没有发言权。
  记者:
  可是它的部门职责就在于此?
  徐苹芳:
  职责是在这儿,所以它也没法办,你要是顶得太厉害了,它不让干,比如说这一次镇江就下令,市里边下令给文物部门,不许你往上报,反映,不许把消息给透露出去,你要把消息漏出去,它马上就可以撤你的职,你挪动挪动吧,别人管吧,你甭管了,你怎么办,你毫无保办法。虽然《文物法》有了,管理办法也有,但是最大的问题文物部门本身没有执法权。它只有监督、督查权,你国家文物局虽然管全国的文物事业,但是你到省里去,你毕竟得通过省里的文物部门来领导,你去找别的部门,人家理都不理你。现在16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两千多,这两千多是管理,最后的管理和经费的支出,统统都防给地方政府了。国家文物局一没有执法的权力,你说了以后白说。第二你没有财政权,你没有文物保护直接经费都在地方,都让地方来负担了,这样的话,地方能听你的吗?不可能。
  主持人:
  一个已经有了预感的悲剧,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它发生了,看文物部门没有执法权这样一个现实?
  王锡锌:
  我们原来老说碰到强拆的时候,物权法成了“无权法”,因为很多时候拿着物权法喊话也没有用,但是今天看来,看来不光是那些被拆的公民,我们看到文物部门他也在讲自己没权,《文物法》虽然规定得很清楚,但是《文物法》拿起来没有用。没有用,刚才我觉得国家文物局考古专家组的成员,她已经讲的很清楚了,一个是没有执法权,一个是没有财政权,我们都知道,一个机关要执法,那么首先你必须要有一些执行法律的权力。比如说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能够制止,那么他没有这样的权利。更要命的是文物局跟文物部门,这些都属于地方政府财政供养,这时候如果地方政府来推动的项目,遭遇到文物保护,那么毫无疑问,我觉得文物部门,我们的文化遗址让路恐怕是没有悬念的。
  主持人:
  刚才您也把《文物法》、《刑法》相关规定拿出来,我们大家都看到了,为什么像这样的明文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任何的威慑力呢?
  王锡锌:
  一方面是执行过程中没有硬的权利,就像刚才国家文物局的专家组的成员所说的。另外一方面,据我们看到一些报道,现在据说这个地方政府官员,因为破坏文物而受到《刑法》制裁的还没有发生过,那也就是说刚才我们所列的那两个条文,一个《文物法》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还有一个《刑法》的规定,其实还在纸面上,真正要落实的话,特别是对于地方一些官员,无视文物保护,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破坏文物的行为真正进行制裁,还没有真正用过,既然没有用过的话,我为什么要害怕呢,我为什么会是第一个呢?所以它不能产生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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