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文化方面行使和享受着平等的民主权利,在宗教信仰上也实现了真正的当家作主,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目前,西藏共有1700多处各类宗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充分满足了信教群众的需求。寺庙学经、辩经、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据不完全统计,西藏现有60余个学经班,学经僧人约6000人。活佛转世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的尊重。西藏的宗教活动多种多样,宗教节日频繁举行。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藏陆续恢复了各教派各类型宗教节日40余个。僧俗信教群众每年都组织和参加萨噶达瓦节、雪顿节等各种各样的宗教和传统活动。宗教信仰自由有了法制保障
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腐朽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中央政府充分注意到了藏传佛教同藏族人民千丝万缕的关系,充分考虑到了宗教对西藏人民生活的深远影响,制定了旨在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政策。
当时,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制定的《寺庙民主管理章程》明确规定:实行“政治统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和各教派在宗教上“各行其是、互不干涉”的方针,充分保障了住寺僧尼的公民权利,信教、不信教的个人自由同样得到了尊重和保护,各教派在政治上不再受歧视,一律平等,为各教派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寺庙的历史文物和宗教文化典籍得到了有效保护。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于2004年制定实施了《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区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受到法律的保障。
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履行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职能,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反对和制止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宗教组织与其他的社会团体一样,都需要登记,要到宗教事务和民政部门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的组织。
群众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
西藏自治区的绝大部分藏族和门巴、珞巴、纳西族群众等信奉藏传佛教。目前,西藏自治区除有着众多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之外,还有清真寺4座,天主教堂1座。
在西藏各地,随处都可以看见悬挂的经幡、刻有佛教经文的玛尼堆,手摇转经筒口中念念有词的信教群众。对这些虔诚的信教群众来说,现在是最好的日子,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下,他们可以随时转经,到寺庙中供奉朝拜。不少信教群众家中都有自己的经堂,供奉着佛像。
宗教团体:自主组织举办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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