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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王朝天字一号大案:少女杀人

时间:2009-8-9 12:39:49  来源:不详
的身份并不是韦大的媳妇,她对于韦大只是一个普通人,这样就不存在杀夫这样不赦的死罪。

案宗呈到了审刑院和大理寺,而这两个高等司法机构,

却又在法律中找出了,“杀人以伤者绞”这样的条文,说阿云即使不是韦大的媳妇是个普通人,但是这样的谋杀未遂但伤人的罪一样是死罪,要判阿云绞刑。

阿云不知前世修得什么因果,与她素昧平生的官员许遵已经铁了心为她作法律援助,作她的律师,为她把这个官司打到底。许遵在翻找法律条文的时候,发现了就在阿云案件发生不久,朝廷就以皇帝敕书的形势下发过一个法律补充条文“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也就是说,谋杀未遂但伤人的案犯如果自首,谋杀罪就减二等,这几乎就是为阿云案量身定做的敕书。如果案件适用这一敕书条文,阿云最多是几十年的有期徒刑。

3、 案件升级

许遵继续向最高级的司法部门---刑部上诉,但是刑部同样维持原判,就在此时,许遵得到了升迁令,他被升任为大理寺卿,这样许遵以职务之便即可改判,阿云的生命似乎出现了转机。但是,很快作为纪检部门的御史台,以许遵借职务之便枉法的名义,弹劾许遵,要求其引咎辞职,许遵不服,在朝堂上向宋神宗阐述了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奏请把这个案例下发,让翰林学士们讨论,皇帝

也是凡人,而且宋神宗是“生于深宫之中,长与妇人之手”的人,这样人的性格往往比较软弱,但比较容易有恻隐之心,从事情以后的发展来看,宋神宗此时肯定也在怜悯阿云的遭遇,他采纳了许遵的建议,让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位著名的翰林学士负责讨论这一案件。一个小小的刑事案件,就此悄然升级。

王安石和司马光在政见上是死对头,在这样一个刑事案件的讨论中竟也是水火不容,王安石赞同许遵的判决,而司马光赞同刑部的判决,一时针锋相对,朝堂上两个人为了自己的观点常常吵得不可开交,皇帝实在是受不了这样无休止的争吵辩论,他让翰林院和几个相关部门组成一个临时专案组,由吕公著等官员重新组织讨论判决,最终的讨论结果是支持王安石,也就是许遵的判决。皇帝终于松了一口气,为这个事情又御批了一个字,“可。”事情似乎结束了,但是第二天,分管司法的齐恢等几名官员又联名上奏,请皇帝收回成命,他们要和王安石继续辩论,皇帝无法,只得同意,一时间阿云这个卑微的女孩的名字,不断回响在金碧辉煌的朝堂中,她的生死竟一时成为了帝王臣公们最热心的事情。

那些老爷们关心的真的是她的生死么,非也。这只

是朝中两种势力的对决,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了阿云是否算自首,再进一步她自首后的量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还是皇帝敕书的规定,如果是法律为大,那么法律要求自首后,只是不追究产生伤人的原因罪行,比如入室盗窃被户主发现,盗贼伤害了户主,盗贼如果自首,只是免除他的盗窃罪,而阿云是为了谋杀而伤人,没有原因罪,也就无罪可以赦免减刑。

而王安石认为,既然皇帝有敕书说,伤了人的罪犯只要自首,就可以减刑。敕书对自首的条文新的解释说明的效力,王安石们是以皇权为尊敕书为大,皇帝的命令就是金口玉言,皇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皇帝可以对任何一项法令做出制定与废除,并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而司马光一派认为,法律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皇帝想改变法律,也要和士大夫阶层商议,不能乾罡独断,任意更改破坏法律的严肃性。这就是所谓的“律敕之争”。猛地一看,司马光等这些人貌似很有点现代的法律精神,但也并非如此,他所要维护的是守旧派士大夫阶层的势力,他所鼓吹的法律不可更改的进一步,就是制度不能改革,他想借此来限制王安石准备推行的改革,这又是所谓的“党争”。同时在司马光等人看来,这个案子是涉嫌谋杀亲

夫,这种和杀父弑君一样的忤逆大罪,是他们这样卫道士所不能容忍的。

争论还在继续,枢密院和中书省也被搅了进来,也就是政府的最高决策层都卷入这场争论,在这期间,宋神宗一度想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重新作出解释,诏书从翰林院刚交到中书省,就被以这样内容的诏书不合法为名打了回来。谁说中国人对皇权惟命是从,谁说中国人没有民主传统,谁又说中国人自古没有法律意识?说这样话的人。都是仅仅看到了清朝而已。

4、 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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