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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1902年新政:劝戒缠足放开满汉通婚禁令

时间:2010-3-4 11:14:53  来源:不详
入礼部,太仆寺被并入陆军部。

1904年后,清廷开始对地方上的一些冗余机构进行清理裁并。当年7月,粤海关、淮安关两监督和江宁织造被撤,粤海关事务划归两广总

督管理。当年12月,由于总督和巡抚的机构重叠,云南巡抚和湖北巡抚被撤,其事务分别由云贵总督和湖广总督兼管。同样情况的广东巡抚也于次年被裁撤,其事务由两广总督兼管,这样,就避免了总督和巡抚同处一城、同管一省的冗政。福建水师提督在中法战争后作用不大,也被裁撤。1905年1月,漕运总督被裁撤,改设江淮巡抚;三个月后,此机构再次被撤,改淮扬镇总兵为江北提督来代替。由此,漕运制度便也成为了历史。

在裁撤冗余部门的同时,清廷也加强了吏治的整饬。首先是废除捐纳制度。所谓捐纳,就是捐纳买官,其实是一种公开的买官卖官行为。捐纳制度本来一向控制甚严,但后来清廷为了解镇压太平军的一时之困,导致口子大开,各色人等由此混入,而捐官者出了钱,捞到一官半职后当然是挖空心思,以贪污勒索为能事,这也是经济利益驱动之必然。1901年9月,清廷下旨将捐纳制度永远停止。

随后,清廷对各级衙门进行整顿,裁汰书吏和差役,简化各级衙门的公文形式和办事程序,改陋规为公费等。由于制度的缺陷,书吏和差役在清朝的待遇极薄,如果按名义上的待遇的话,这些人根本就不可能养家糊口。也许是出于这个原因,书

吏和差役往往在衙门里“舞文弄法,朋比为奸”,而那些科举出身的官长大都不懂实务,“奉吏为师”,往往被这些人搬弄,在地方上为害甚大。新政时期,朝廷严令各级官长亲理政务,裁撤那些扰民害民的书吏和差役,以期提高办事的效率。

在清末新政全面铺开的同时,对不合时代的旧法制进行改革也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大清帝国当时实行的是三权合一的传统专制体制,加上外国人借口中国的法律严酷而在租界内行使领事裁判权,拒不遵守中国法律。为了废除洋人的治外法权,1902年5月,清廷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命他们“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由此,沈家本和伍廷芳经过两年的筹备,成立了修订法律馆,开始了对中国历史有重大影响的修律活动。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确极为严酷而残忍,甚至到清末还在实行如凌迟、枭首、戮尸、斩决等极不人道的酷刑,而且行刑时往往在公众聚集之所,有意制造恐怖气氛,这和当时西方文明社会的要求实在差之甚远。从这个角度来说,后人因为肉刑问题去指责洋人颇为滑稽(应对其抗议表示感谢才对,不然的话,我们现在可能还得

挨板子)。

另外,中国古代法律“诸法合体”,“政刑不分”,这种法律传统已经难以适应近代社会的发展。不过,好在清廷选中的两位法律修订大臣,沈家本和伍廷芳,都是熟悉中西法律的专家型官员。清廷的这次选官用人得当,两位大臣也的确是人才难得。两位大臣接受任命后,第一件事情便是成立修订法律馆,并首先组织人员翻译西方法律,整理对中国法律旧籍,然后对中西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和评介。

在两位大臣和法律馆人员的努力下,西方国家(包括日本在内)的法律及论著得以介绍到中国,进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来修订旧律或创立新法。不仅如此,为了培养法律人才,沈家本还亲自到日本聘请法律专家前来中国的法律学堂授课,这也是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开端。从教育的角度上来说,这些都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沈家本和伍廷芳在修订法律的时候,第一件事便是将中国传统的“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打破(如当时的基本法《大清律例》),先区分出实体法和程序法(诉讼法),然后在实体法中再细分出刑法、民法、商法等专门的法律部门。换句话说,也就是使中国“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律向“

诸法分立”的体系转变,这无疑是一种革命性的变化,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在法制改革的进程当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特别在推行司法行政机构改革的时候。原来,中国传统的地方官是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而新的法制改革则是要推行西方法律体系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另设独立的审判体系,这让地方督抚觉得自己的权力被部分剥夺。就连主张行政的张之洞都对此不理解,说“督抚但司检察,不司审判”后,“则以后州县不亲狱讼,疆臣不问刑名”,那些地方官的权力(及由此带来的油水)岂不是少了老大一块?

阻力虽大,但法制改革依旧要向前推进。在中央司法机构改革中,刑部改名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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