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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监狱里的“非正常”死亡

时间:2011-05-27 11:19:34  来源:不详
恃的是血淋淋的黑色暴力,狱吏倚仗的是白中带黑的权力,我们不妨称之为“权力赎金”。

面对禁卒这种赤裸裸的勒索,已在老监中尝尽苦头的倒霉蛋们,哪里还有商量的余地?略

有家产的,都竭尽财力找中人保释;掏不出那么多钱的,也想去掉刑具换到现监中,费用也要数十两银子(清初的白银比较值钱,数十两银的购买力相当于近万元人民币)。

至于身无分文的穷人,对不起,那就披枷带锁呆在老监中慢慢消受吧。这就是监狱的“刀俎—鱼肉”关系格局。狱吏利用这一“刀俎—鱼肉”关系,建立起一种特殊的交易模型:囚犯支付权力赎金,购买免受折磨的待遇;狱吏是刀俎,掌握着全部定价权,囚犯是鱼肉,完全丧失了讨价还价的权力。



死得痛快,还是死得痛苦,要靠“撕掳”决定

我们跟着方苞的笔触,继续来观察刀俎格局下的交易模型。

囚犯的命运,除了被关押,还要受审受刑。古时,对犯人的审讯与处罚之权,只掌握在具有司法资格的主审官手里,胥吏杂役之类是无权自作主张的,但老奸巨滑之辈,却能够上下其手、擅作威福,借此敲诈犯人。

方苞了解到,在刑部大牢内,那些专管给犯人上枷锁、打板子的吏役,会暗地里向犯人索贿,如果犯人交了钱,他们在用刑时就会

暗做手脚,减轻犯人的创伤,否则就会让犯人大吃苦头。有三个与方苞同案的人,被捕后都曾被主审官刑讯逼供过,其中一人送了吏役二十两银子,结果骨头微伤,病了一个月才能走路;另一人给了四十两银子,只伤及皮肉,二十天左右伤就痊愈了;还有一人,出手最大方,送了一百多两,当晚就“行步如平常”。方苞向人打听,囚犯富贫不均,既然都交钱了,又为什么要以交钱多少区别对待?知情人说:“如果不区别对待,那谁还愿意多交钱?”

方苞无词以对,只能感叹:仁人君子可千万不能做这种伤天害理的职业啊!

在监狱的刀俎格局中,即使是那些死到临头的死囚,竟也难逃被狱吏敲骨吸髓的命运。方苞说,凡有死刑案报上去,刽子手就早早来到监狱外,支使与他有勾结的禁卒向死囚索要财物,这笔钱当时有个名目,叫做“撕掳”,意译过来,大概就是“张罗费”的意思。

那么死刑犯还需要“张罗”什么呢?原来,对于被判凌迟处死的人,行刑人就告诉他:“给不给钱,给钱就先刺心脏,让你死个痛快;不给,就千刀万剐,四肢割完,人还死不了,活受罪。”

对于要绞

刑的死囚,则告诉他:“交钱,绞一次就断气,不交钱,绞三次再加上其他刑具,才死得了,这钱你掏不掏?”

就为了死得痛快一点,有钱一点的死囚,不得不在生命快走到尽头的时候,掏出几十、一百两银子;没有钱的,也要典当衣物,换点钱行贿刽子手。

方苞无法理解这种连死囚都不放过的行径。他问一名老胥:“狱吏跟那些囚犯,并无什么仇恨,只是想索取一点财物而已,有人真的拿不出来钱,不如就高抬贵手放他们一马,这不正是积德的事吗?”

老胥一听,马上就知道方苞这个人“很傻很天真”:这是大牢里的规矩!万万不可破例,否则,人人都会心存侥幸,那岂不是乱了套?

老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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