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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怎么处治抢劫犯的?

时间:2011-05-30 12:02:03  来源:不详
以及是否伤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等与处罚力度挂上了勾。比如《唐律》规定:若犯强盗罪,没抢到财物,也得服两年徒刑;对抢到钱物的,看是否伤人或杀人:没有伤人、杀人的,按赃物价值

大小分别处以徒刑、流刑和绞刑;伤到他人的,处以绞刑,有杀人情节的处以死刑中更重一等的斩刑。处罚轻重分得很是细致,对持有凶器作案的强盗犯,处罚将会被加重一等。


中唐以后,量刑有所加重,不再以抢到财物的多寡来作为量刑的标准,只要犯了强盗罪,处罚就将很严重,不少被处以死刑。


唐以后,宋、元、明、清对强盗犯的处罚,基本都沿袭了《唐律》的规定,甚至更为严厉。直到清末逐渐引进西方的刑法理念,对强盗犯的处罚才有所减轻。


在《唐律》的基础上,宋朝还另颁布了一系列[注: 一系列 拼音: 解释: 1.犹言一连串。-yixilie]严惩强盗罪的特别刑事法规,如《窝藏重法》、《重法》、《盗贼重法》等。宋朝不仅对强盗犯处以重刑,对包庇强盗者,处罚也不轻,重者可能被处斩,家中其他成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被发配到偏远地区等。犯强盗罪者,受到的处罚就更重了,本人处斩,没收家产,妻子儿女均被送千里或五百里[注: 百里姓源自姬姓,以祖名为氏。百里姓在大陆和台湾没有列入百家姓前一百位。百里氏源出姬姓,春秋时代,有一位辅助秦国君主秦穆公,使秦穆公成为春秋一霸的人物,叫百里奚。]外州军编管[注: 编管,官名,宋修前朝国史、实录时置,枢密院亦随事置,皆掌编纂记述。 宋代官吏得罪,谪放远方州郡,编入该地户籍,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谓之“编管”。]。到宋哲宗[注: 宋哲宗赵煦(1076年1月4日-1100年2月23日),北宋第七位皇帝(1086年—1100年在位),是前任皇帝宋神宗第六子,原名佣,曾被封为延安郡王。]时,宋朝的大半地区都成为了重法地[注: 重法地 宋朝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某些特殊地区的特定犯罪施加重刑,这个地区就叫做重法地。 北宋时,为了保证京城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安全,宋仁宗创建了重法地这种制度。]。元代时,对犯强盗罪者处罚不轻,曾有这样的规定:除非对强盗,不得施以酷刑。由此可以看出,强

盗罪依然是最为严重的,处罚当然不会低。


明朝:白天黑夜抢劫定罪有区别


明朝的明律有“轻唐律之所轻,重唐律之所重”的特点,对强盗罪的量刑重于唐律。对没抢到钱的,《明律》也要处流刑;对抢到钱的,《明律》规定一律处以斩刑。


但相比唐律,明朝对强盗犯的处罚有一项新的规定,即对光天[注: 南汉年号 光天是十国时期前蜀和南汉的年号: 具体分析1、光天 (王建)光天(918年,或作光大,广大)是前蜀高祖王建的年号,共计1年。]化日之下,一两个人赤手空拳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另外进行单独定罪,谓之“白昼抢夺”罪。


“白昼抢夺”罪在强盗罪中,其处罚算是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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