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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任安书》人本意识解读

时间:2009-7-24 13:43:43  来源:不详
如果没有追求自我实现的愿望,那就根本谈不上有任何主体意识。
  (一)自我实现的主体意识
  司马迁自我实现的主体意识可以概括为立名意识和立业意识。
  第一,立名意识。司马迁深受孔子及其儒家违时疾俗,追求真理为治世而进取的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的精神影响。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说“修身者智之府也,爱施者仁之端也,取予者义之符也,耻辱者勇之决也,立名者行之极也。士有此五者,然后可以托于世,列于君子之林矣。”立名是司马迁品评历史人物的重要标准,也是他进取意识的核心。
  第二,立业意识。如果说,深层的生活意识是个人的生活意识积蓄而成,那么,这种积蓄而成的意识中最根本的就是对事业的追求,或称之为事业意识。司马迁要完成一部鸿篇巨制的史书并“藏之名山,传之后人”。这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正是强烈的事业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使他完成了史无前例的一部上至轩辕下至与汉武帝时代,包括了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妇女、少数民族和有关的外国的记传体通史的伟大创举,实现了作为“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的人的自我价值。
  (二)自我超越的主体意识
  人的主体意识的能动性集中表现为自觉地确定目标,并根据目标调节和支配自己行动,克服困难以实现目标的意志。司马迁以惊人的意志克服重重困难,忍辱负重不仅实现了自我,而且超越了自我。
  第一,面对狱吏虐待,超越自我。司马迁自我超越的主体意识,表现为重于泰山,超越生死的价值观。司马迁的人生是一个悲剧,汉武帝天汉二年(公前99年),发生了“李陵案”,孜孜不倦地著述《史记》的司马迁因此入狱,遭到残酷折磨和非人虐待。他曾想到自杀,但是后来一转念:自己不过是一个为流俗所鄙薄的太史令,如果就此死去,是决不能和历史上那些“死节”的人相比的;对统治者来说,岂不是“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异!”;不理解自己的人,也会以为他是“智穷罪极,不能自免”才自寻短见的。“人固有一死,死,有重于太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这一唯物主义的生死观,充分体现了司马迁超越生死的价值观念,生死本身只是必然的自然现象,而生死的意义却有天壤之别,重于泰山则虽死犹生, 轻于鸿毛则死不足惜。如果司马迁伏就诛,那就轻于鸿毛,如蝼蚁何异,且死因则是为兵败降敌之人辩护,背着欺君的罪名。引决自裁稍见光彩,司马迁绝不谈贪生怕死,只是平白死去,是不值得的。
  第二,面对宫刑,超越自我。事隔一年,汉武帝听说李陵很受匈奴器重,遂下令把他的妻子、儿女和母亲都杀了。司马迁因此受到牵连,被判了诬罔“主上”的罪名,定了一个死罪。汉代法律有赎罪、赦徙诸项目,汉武帝天汉四年、太始二年两度下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但司马迁“家贫,财赂不足以自赎。”赦徙可能不缴赎钱,汉景帝中元四年曾有先例:“赦徙作阳陵者,死罪欲腐刑者,许之。”腐刑就是宫刑,因为受这种刑罚的人下体就要腐臭,故有此名。司马迁官微家贫,拿不出巨款,又得不到亲友的帮助,怎么办?“是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他必须选择的。司马迁认为“祸莫大于欲利,悲莫痛于伤心,行莫丑于辱先,而诟莫大于宫刑。”他还认为,有些道理是一个士人必须信守的,这就是:“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诎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垂楚受辱,其次剃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肢体受辱,最下,腐刑极矣!”,“腐刑”是一切刑罚之中最卑贱的一种,受“腐刑”简直是一种比死都还要可怕的奇耻大辱。然而,历史上的显要和英雄人物给他精神力量:西伯身为诸侯之长,囚于幽里;李斯官至秦相,腰斩于咸阳;韩信,贵至王侯,亦为吕后所杀;彭越,南面称孤,竟诛三族;张敖,高祖女婿,依然下狱。还有魏其、季布、灌夫等人,都“身至王侯将相,声闻邻国”,亦遭拘禁,任人处置。最终不免于统治者侮辱和杀害,所谓“勇怯”、“强弱”最后还得决定于人们的地位和权势。这有如人生活在宇宙之中,又有谁能不受尘埃的沾染呢!明确这个道理,对权势、荣辱的得失,就不会有什么想不通了。他逐渐认识到,仅仅为了顾全士节,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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