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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约占百分之六十,《中日史料》新材料的成分还在《清季史料》之上。蒋对此一标准尤其关注,他就非常激赏道光朝《始末》所提供的新材料和新知识;同时在评论《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四卷时,认为“有许多新知识的发现。其有二分之一是曾未出版过的,且皆是必不可缺的史料。”评论第六卷时,“我们不能问其完备与否,我们只能问其有无新材料的贡献。”“编者能于材料缺少的情形之下,替我们找着这么多有价值的新材料,这真是有功于学术。”对此书其他几卷及其他史料时,都以此为基本原则来审视,可见其对“新”的重视。 “第三须求其要。所谓要者,即文件有关紧要。”蒋氏认为此条颇难实用与把握,由于编撰主体及时代移易,对“要”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但他肯定“有些文件绝无出版的价值。如公使的任书及辞书,都是应酬之语,无须出版。”而“反过来说,有些文件无论何人都认为有绝等的价值,如编辑者不能搜收这种材料,则其出版品就减色了。”如近代外交史中李鸿章出使俄国的文件,庚子年增祺与俄国所订的草约等,就是代表。蒋氏认为《清史稿·邦交志》中的许多材料都不符合“要”的条件,对于其中“英人之赠自鸣钟,显非军国大事,……而于九龙之展界,则以半行了之”的史料“轻重颠倒”的弊端提出严厉的批评。 最后蒋氏在论述“史料的历史”时阐述了“通”的条件。他认为史的撰写的第四类是“日本人所谓史料的历史,西人所谓D0cumentary History。《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是属于这类的。”他将此类撰著譬喻为一种“完成的建筑物”,但与普通史著不同,墙及板柱不加任何粉饰,其目的“务使观者欣赏一方面原料之美实,一方面全建筑之有节调。”因此此类史书,“编撰者不但要作到上文所谓信新要三个条件,且须作到通的条件。所谓通者,即原委要清楚,贯连要紧接,章节的长短须有权衡。事实不可漏,亦不可滥。倘信新要三个条件未作到,则原料必不美实;倘通的条件不作到,则全建筑必无节调。”蒋氏认为《中国与日本》一书线索分明,叙事有条理,于“通”上做得不错,唯有其中几个关键问题的忽略,致读者仍不能明了六十年来中日关系的演变。 以上四要素,相互联系,层层递进,构成了蒋廷黻史料评论的四条核心标准,同时也是外交史料编撰者必须遵循的四条基本原则,蒋氏自己在编纂外交史料时就是如此而为的。三朝《筹办夷务始末补遗》和《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中卷)两书就是主要成果。 (二)史料与外交史书的编撰 蒋廷黻将史的编撰分为四类,除上述与史料直接相关的两类外,“专题研究的报告”和“史之正体”是另外两类。史料、专题研究报告及正体史书三者之间的关系,蒋氏譬喻为“土、木、金”“砖、柱、板”与“完成的建筑物”的关系。外交史也是如此。 虽然蒋廷黻对之前外交史著中的史料运用“西化”倾向进行了批驳,但这并不代表他就武断地认定以后的外交史著只能以中文资料为中心的观点,蒋氏在对中西史料联动考察的基础上,为当时外交史学界的学术现状指明了两个努力的方向。他认为,“甲午以前,我们特别注重中国方面的资料。因为中日战争以前,外国方面的史料已经过相当的研究;又因为彼时中国的外交尚保存相当的自主:我们若切实在中国方面的资料上用一番功夫,定能对学术有所贡献。甲午以后,中国外交完全丧失了自主权。北京的态度如何往往不关紧要。关紧要的是圣彼得堡、柏林、巴黎、华盛顿及东京间如何妥协或如何牵制。加之近数年来西洋各国政府及政界要人对于欧战前二十余年之外交,多有新材料的贡献。内中有关中国而未经过学者的研究的颇不少。这种工作正待余人的努力。”若干年后,蒋廷黻在《回忆录》中仍然坚持这种学术观点,认为“在一八八四年以前,只需仔细研究中国文书资料就够了。但在一八八四年以后,则需中外资料并重。”并主张以前学者撰写的外交史著中“一八八五年以前的时代需要重新研究重新撰写”,这是因为“早期的作者写到一八八五年以前的时代,都是按照西方的方法和西方的资料而不涉猎中国的资料。”正是在以上认识的指导下,蒋编写了《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一书,“上中二卷,专论中、日之战以前的历史:材料专采自中国方面。下卷论下关条约以后的历史;材料则中外兼收。”后由于时间及精力有限的缘故,只出版了上中两卷,下卷没有完成。 以上是蒋氏对晚清外交史与史料关系的辨析,那么对民国外交史与史料关系的认识如何呢?在全面了解民国外交史料的出版情况后,他认为,“时至民国,我们外交史的学术状况就大不同了。”这种不同在史料上的表现是,“基本文件已经出版者很少,且极零散。作外交部长如王宠惠、陆征祥、孙宝琦、顾维钧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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