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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修史的组织:唐朝至明朝正史编修的原则和方法

时间:2009-7-24 13:46:32  来源:不详
的邀请。如果他们接受了邀请,这样便为日后的进一步合作开创了先例。当然,一些坚定的忠诚之士,也意识到了接受邀请的危险性,往往与邀请者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如元朝时期的杨维桢,还有清朝时期的黄宗羲,等等,就是如此。

    与“为什么”问题有关的另一项原则,就是以史为鉴。以史为鉴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前述明太祖的言论所显示的那样,这种功利主义的修史观,一直贯穿着长期以来的中国史学。对于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九部正史来说,这一原则似乎要稍微次要一些。在中国历史上,上述九部正史,主要只用于偶尔的参考,而不是作为通常的阅读材料。从教育的目的来说,经学书籍理所当然地成为最重要的读物。在谈到历史时,大多数人都把注意力集中到司马光的《资治通鉴》以及后来朱熹据此编修的《通鉴纲目》上来。真正需要上述九部正史的,主要是一些从事历史研究的学者。这种情况的出现具有重大的意义,它表明唐以后的有关官修史书,其发行量是很少的,这必然限制了它们在教化过程中的作用。

    至于“怎样”修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两对具有内在矛盾性的原则,其一是秉笔直书与适当隐讳的原则,其二是褒贬与公论的原则。

    秉笔直书的原则可以追溯到古代,《左传》一书中就记载了好几位因秉笔直书而牺牲了生命的史家。对史家来说,应该对所有人负责,也应该对下一代负责,这一点应该是不容含糊的。司马迁的《史记》被汉代的学者称为是“实录”,这几乎是史家所能得到的最高赞誉。在中国,史家的独立性,被视作是一个十分光荣的传统,近代以来的史家还十分自豪地把这种独立性称之为“史权”。为了解除那些负责记录皇帝言行的史家之忧,中国史学中尚有一种值得注意的传统,即要求皇帝不阅读其本人在位时期的“起居注”。这一传统为唐宋时期的有关皇帝所遵循。即使是在异族统治的辽代,也有二位契丹的史家拒绝了为皇帝呈送“起居注”的要求。不过,辽代的皇帝无法容忍这种违命,从而将这二位史家每人各打二百鞭,并予以撤职。

    遗憾的是,对史家之独立性的侵犯,不仅来自异族统治者,而且也来自一些汉族的皇帝。皇帝可以约束自己,不看自己在位时期的“起居注”;但是,根据该皇帝在位时期的记录或前期的记录而为统治集团编修的其它史料,则一定要呈送给皇帝加以批准。要求皇帝的批准,再加上史馆监修或史局总裁往往由宰相担任的这一传统,使得史书的编修必然带有政治的影响。随着明清时期专制主义的加强,皇帝对修史工作的影响更加突出,这种政治色彩也就更加浓厚了。

    与直书直接对立的是适当隐讳的原则。这一原则也可以追溯到古代。据《公羊传》和《谷梁传》的记载,孔子在写作《春秋》时,就曾有意地隐饰了尊者、亲者和贤者的丑闻或过失。在这以后,所谓适当的隐讳,几乎在每一部史书中都可以找到。

    毫无疑问,正是由于意识到直书与适当隐讳之间的不一致性,从而官方的史家往往议论前者较多,而很少论及后者。然而,隐讳的例子,却还是多得不胜枚举。十八世纪的学者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曾专门撰文揭露历朝正史中的隐讳问题。赵氏对史书中的隐讳,通常持批评态度。但是,对于《明史》,他却没有提到隐讳之事,因为该书是他生活的那个时代编修的,他不敢妄加评论。赵氏这一态度的本身,便是对隐讳原则的一种绝妙注释。

    就对人物或史事的评价问题来看,褒贬这一原则也可以追溯到古代。按照传统的做法,这一原则可以通过记录的方式、记录的重点以及史家个人的评论来加以贯彻。其中,最有名的一种做法,就是一字定褒贬的“春秋笔法”。正如孔颖达在《春秋正义》中对《春秋》所作的论述那样:“一字之褒,荣于华;一字之贬,严于斧钺。”此外,在《左传》一书中,偶而也有一些评论,并以“君子曰”的形式加以标明。“君子曰”可以代表史家个人的意见,也可以代表“君子”这个阶层的看法。在后来的正史中,每一卷的结尾,通常都有“史臣曰”、“赞曰”或“论曰”等一类的评论。这种评论通常叫作“论赞”。

    对褒贬原则的运用,自然是“史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自觉地运用这一原则,却直到宋代才开始。宋代学者在其著作中,系统而又广泛地运用这一原则。其中,最著名的是欧阳修的《新五代史》和朱熹的《通鉴纲目》。欧阳修经常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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