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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国礼俗文化

时间:2009-7-24 13:47:37  来源:不详

一、问题的提出与思考
  所谓礼俗社会,即是以民间生活习俗为基础,以礼治为主导,实施秩序管理的社会。


        王安石在《周官新义》中所说:“礼俗,以驭其民者。其民所履唯礼俗之从也。”依靠民间习惯势力进行社会管理,并提升为礼的规范,教化民众服从这种秩序,是儒家推行礼治的一贯主张,这与依仗权力驭民的治有所不同,更与现代的法理社会有不同的实质。虽然在实施礼治的实践中常有援法入儒、寓法于礼的情况,但它作为治国理政的蓝图,为历代圣贤所推崇,并以礼义之邦的标榜,来表现中华民族有别于外邦异域的社会理想,此种文化形态也可称为礼俗文化。因此以礼治秩序或礼俗社会来概括乡土中国,是认识前现代中国社会的国情,切入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重要思路。由于礼学史研究在大陆的长久冷落,对礼俗社会的研究成果甚为少见,因此这一学说50多年来很少有所发展。

      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从乡土社会的视角,提出“礼治秩序”的概念,与此同时,柳诒徵先生的《中国礼俗史发凡》一文,也从历史上考察礼俗的源流和沿革,认为古代中国“以礼为立国根本”。不论是从社会学还是历史学出发,是用“礼治秩序”还是“礼俗”来概括,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前现代中国社会所具有的礼俗社会的特征。
    如今这一观点面临新一代学者的挑战,有的认为:“费氏笔下的‘礼治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人为构造的虚幻实在,支撑这一构造的二对立(按:指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实际上并不存在,相反,实际情况可能是,‘礼治秩序’中有‘法治秩序’的生长点,‘法治秩序’也可以从‘礼治秩序’中获取养分。”又说:“中国历史上既缺少关于习惯法的说性学理,也缺乏一个从事于这种探究和说明工作的群体,结果是,所谓习惯法只能是一种粗糙、实用的地方性知识,而无由成为一种精致、抽象和富有学理性的知识系统。”[1]
最近,又有人提出:儒学由于缺少像基督教那样“一套完善、有效的宣传和教化机构,传播到民间世界的各个层次和各个角落”。同时也因为“儒学自身缺乏对私人生活和世俗生活的关怀”。“先诸子主要是政治哲学”,而“官僚无法担当儒家文化传播为重任”。因此“把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实际上一直是中国知识分子的自我想象”。[2]
    前者从明以来频繁的诉讼为例,说明乡土中国已孕育现代性的法理要求,这是从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并非二元对立的视角,对礼治秩序提出的质疑;后者认为儒学由于缺乏对世俗生活的关怀和教化手段,并未构成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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