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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鲁晓夫、毛泽东与中苏未实现的军事合作

时间:2009-7-24 13:56:05  来源:不详
;最后,向中国提供海军新技术援助的问题也得到了顺利解决。赫鲁晓夫回国以后,很快于9月8日致电周恩来,同意向中国海军提供技术援助,并提议派代表团进行商谈。68经过谈判,1959年2月4日在莫斯科,海军司令苏振华和曾任驻华总顾问的苏联代表阿尔希波夫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苏联政府给予中国海军制造舰艇方面新技术援助的协定》,即《二四协定》。根据协定,苏联将向中国出售629型导弹潜艇、633型鱼雷潜艇、205型导弹快艇、183型导弹快艇、184型水翼鱼雷快艇和Р-11ФМ型弹道导弹4枚、П-15型飞航式导弹2枚,以及这些舰艇的动力装置、雷达、声纳、无线电、导航器材共51项设备的设计图纸资料,还有部分舰艇制造器材及导弹的样品,并转让这些项目的制造特许权。苏联的60名专家随即来到中国,协助开展设计和仿制工作。大部分技术资料和部分设备材料也陆续到货。这一协定的执行,对于中国海军从常规武器装备逐步向新的动力装置和导弹武器过渡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69
     
    一场风波终于过去了,中国得到了期望中的援助,赫鲁晓夫也认为解决了所有有争议的问题,并对这次访问的结果十分满意。70然而,中苏关系并未因此好转,反而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紧张状态。毛泽东对这次事件的处理方式无疑使赫鲁晓夫有一种哑巴吃黄连的感觉,尽管中苏之间继续保持着政治上的一致性,但毛泽东的言辞和做法在赫鲁晓夫心理上留下的阴影却是挥之不去的。在双方缺乏相互信任感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做出的出乎意料的举动都可能刺激对方,而引起双方关系进一步趋向恶化。此后中苏关系正是沿着这条路线发展的:先是中国在事前未通知苏联的情况下炮击金门,并拖延向苏联提供坠落在中国境内的美制响尾蛇导弹,引起赫鲁晓夫的强烈不满;接着是苏联暂停按《国防新技术协定》向中国提供核武器样品,遭到中国领导人的愤怒谴责;以后是中国未同莫斯科协商而在中印边界采取的军事行动使赫鲁晓夫恼火,而苏联在中印冲突中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也激怒了北京;中苏领导人之间1959年10月在北京和1960年6月在布加勒斯特的直接冲突,终于导致中苏两党公开分裂。最后,赫鲁晓夫单方面宣布撕毁合同,撤退专家的轻率举动,不仅意味着中苏之间的军事合作最终夭折,而且使得中苏同盟条约也成为一纸空文。
     
    本文无意追究中苏未能实现军事合作的责任所在,不过,研究的结果对于理解社会主义阵营内部国家关系的特点确有一些启发。在不少研究此期中苏关系的论著中,动辄就提出苏联侵犯中国主权的问题,其实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出来的只是社会主义阵营内部党际关系通行的政治准则,即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范式。既然各国共产党都强调和承认国际共运必须有一个领导核心,并在意识形态一致性的前提下维护正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地位,那么也就在实际上放弃了各自的独立性。于是,在党政合一的政治体制下,在国家关系混同于党际关系的状态下,社会主义同盟中各国主权的完整性就很难得到保证。同时,这种关系范式压抑了同盟各国追求独立发展的民族感情和心理,表面的团结统一往往掩盖了同盟内在的不稳定因素。平时大家以兄弟相称,言谈举止无所顾忌,淡漠了正常的国家关系,一旦政治关系发生变化,或领导者地位和权威受到挑战,或意识形态的正统性受到怀疑,那种笼罩在民族感情和心理上的阴影就会立即显露出来,侵犯国家主权就会成为指责同盟“为首”者的最常见的罪名,而这种同盟关系也就随之遭到破坏。类似的状况,不仅存在于中苏之间,某种程度上也存在于中朝和中越之间。71因此可以认为,中苏在1950年代中期以后未能在军事合作方面取得进展,反而导致双边关系恶化,究其根源,恐怕就在于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关系本身的政治特征。中苏关系最终破裂的根本原因也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关系范式和准则中的某种结构性失衡,而不应仅仅去追究哪一方的责任。
    

注释:
     
    1 详见沈志华:《中苏结盟与苏联对新疆政策的变化(1944-1950)》,《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3期;《抗美援朝战争中的苏联空军》,《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2期。
     
    2 王焰主编:《彭德怀年谱》,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86页;郑文翰:《秘书日记里的彭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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